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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近三十年的漫长历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西藏、新疆制定了政府规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家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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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5 01: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