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这里面所讲的多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延长假期的福利待遇,具体的假期天数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
以河南省为例,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以辽宁省为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或者一次性奖励一千五百元;
(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两千元补助费。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或者一次性奖励一千五百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