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一项行政性收费,而不是行政处罚。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当然,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但它仍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