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2年1月18日颁布施行了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办法第三条指出:病残儿医学鉴定中所指的病残病,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具体分析起来,这里所指的病残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先天遗传性疾病、先天非遗传性疾病、后天疾病、意外伤害四种条件下,任意一种情况所导致的身体伤残;
(2)医学上,目前仍无法治疗导致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过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