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计划生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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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四川省某秦姓妇女,已经生育了一个子女,为了超生,便伪造了该子女已经死亡的证明;云南省某肖姓妇女,她的子女本来为正常儿童,但肖某为达到超生的目的,伪造了孩子为病残儿的假相和假证据。秦某和肖某以不同的手法欺骗相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然后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出具允许再生育的“生育证”。请问,这样做要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理?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是指通过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实,避开正当程序,行贿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虚假的陈述,隐瞒某些真实的情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2)当事人通过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让其为自己出具本来不该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明知当事人不具备取得证明的条件,却给其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因工作疏忽大意,未发现当事人不具有取得证明的条件,给其颁发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