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特别指出的是,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在明确了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入地管理日常工作后,我们还要明确流入地和流出地两者相对应的工作义务。
流入地责任主要在于属地化管理:
(1)流入地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
(2)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情况,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登记建档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服务。
(3)充分利用城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平台,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民服务。
流出地责任主要在于源头管理,比如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