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相对应的处罚措施为: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另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也属于违法行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