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等省级鉴定结果出来后,不管申请人是否满意,这都是终局鉴定。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得再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