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如果是因为患有遗传性疾病而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那么是否适宜再生育就要区别对待了。要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各类遗传性疾病的指导原则,来综合判断确定。简单地说,如果这种遗传是必然的,那么,就不适宜再生育;如果是可以通过产前诊断作出明确判断的,则可以再生育。不过,细分每一项遗传性疾病,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病残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性病、艾滋病、心脏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恶性肿瘤等,从指导原则考虑,在治愈前不宜再生育。批准再生育指标后,应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部门指导下生育,进行咨询和孕前、孕期检查。
下面,列举以下几大类遗传病,并相应地给出是否适宜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第一类,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征、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第一,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第二,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排除了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第二类,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征、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征、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征、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征、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第一,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几率,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第二,对新生儿时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第三类,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第一,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第二,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型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第三,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第四类,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征等。
(2)指导原则
第一,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第二,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第三,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第五类,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第一,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第二,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第三,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第六类,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第一,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第二,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