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近三十年的漫长历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西藏、新疆制定了政府规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家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什么这部法不单叫“人口法”或者“计划生育法”呢?其首要原因,是因为它的调整范围虽然以计划生育为主,但涉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问题,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体现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其次,在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求确立新的工作思路和机制,法名含有“人口”,有利于规定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强化其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以保障新的工作思路、机制的建立。
当然,之所以把法的名称叫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体现了这部法在解决控制人口数量问题的同时,对提高人口素质方面也作出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为地方立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