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对没有伴性遗传疾病的胎儿,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怀孕手术,是指没有伴性遗传疾病,仅因对胎儿的喜好,用人工方法,包括手术和应用药物,终止怀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怀孕,目的是不生女孩或者少生女孩,其后果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影响未来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的控制。国家还出台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怀孕手术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