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计划生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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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纳入“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而享受奖励,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甘肃省某村李某属于少数民族,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他的妻子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妻子今年28岁,户口也在农村,在与李某结婚前已经与前任丈夫育有一个孩子,离婚后判给了前任丈夫。现在和李某结婚后,第一胎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当李某和他的妻子考虑生育第二胎的时候,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决定“少生快富”,于是,他们正准备施行长效节育措施,然后申请纳入“少生快富”工程。请问,如果他们申请的话,会被批准么?

其实这个问题就涉及纳入“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换句话说,就是什么样的人具有享受国家“少生快富”工程的奖励资格。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和《“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要纳入“少生快富”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按照各地生育政策的规定,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3)夫妻双方按照各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按照当地生育政策的规定,还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

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4)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按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李某和他的妻子符合户口条件、生育政策条件、年龄条件和自愿放弃、长效节育的条件,但由于李某的妻子在第一次婚姻中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第二次婚姻中也已经生育了两个孩子,根据有关文件,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李某的妻子已经生育过三个子女了。因此不符合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李某和他的妻子提出申请,也不会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