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里所指的“现行生育政策”就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晚婚”是指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三年以上初次结婚的,也就是说第一次结婚时,男方年龄在25周岁以上、女方年龄在23周岁以上的夫妻属于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
这里所指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所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