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光靠强制性的命令不行,为了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享受的社会保障作出如下规定:
(1)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2)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5)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