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现居住地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1)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要查验其婚育证明,然后按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一旦婚育证明不完备,就会被要求补办。
(2)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求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将不被批准。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如果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就应当先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然后凭这一生育证明材料,交验给现居住地有关部门,这样手续两全后,才能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