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是这部法的一大特色。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法确定了晚婚、晚育的法律含义,除了延续国家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外,该法明确提出,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不等于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诸多奖励政策和福利待遇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特色。该法规定,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将获得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也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获得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优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等。对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国家将在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优惠,尤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国家将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分配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该法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规定公民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该法还对妇女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提出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和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此外,新法还特别强调了严禁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搞强迫命令和侵犯群众利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