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没有直接对符合法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作出具体规定。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或政府规章依据国家确定的生育政策,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行的审批程序是,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或核定,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于各种特殊情况,具体省份也各有不同,详细政策可以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以海南省为例,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或核定期限为30天,其中,包括进行时间不少于15日的公示,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其再生育申请,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期限也是30天。当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在上海,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选择适用上海计生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向拥有上海市户籍的一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