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音乐·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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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音乐审美教育的意蕴(10)

(三)作为人的需要——人与音乐审美教育

音乐是实施美育的具体内容,音乐审美教育是以音乐为审美媒介的独特教育活动。正是通过这个审美媒介的运动和展现,完成了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的审美信息的传递和交流,产生具有价值意义的联系。因此,音乐本身成为了审美教育过程中的必须发生的媒介因素。对于音乐审美教育活动中的审美媒介——音乐所进行的分析会进一步获得音乐审美教育给予人的承诺的支持。有人说,“音乐的成熟正是人的本质力量壮大的标志,一部音乐史,就是人怎样倾听自己的历史。”(蒋一民:《音乐美学》,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30页)区别于其他艺术表现形式,音乐是声音的艺术,是艺术化了的声音艺术。就像绘画要通过色彩和线条表现美,文学诗歌要通过语言文字表现美,舞蹈要通过人的肢体动作表现美,而音乐是通过声音的艺术化组合表达情感美,这种艺术化的声音组合不仅构成独具特色的音乐的形式美,而且蕴涵着表达音乐美的艺术情感。作为音乐,无论是人声的歌唱,还是乐器的演奏,都是经过人的艺术加工之后,形成乐音的特殊表现方式。实质上,这种艺术化的加工就是将一种情感纳入声音中,而又将它鸣响出来,才会成为真正的发自内心的纯粹音响,成为情感的意味深远的表现。当然,在日常生活中,惊恐的呼号,哀伤的呻叹或狂喜的欢呼等这些情感的自然呼声,已经极富表现力,但音乐的乐音音响体系绝不是这些自然呼声的现实模仿。“在这一点上可以见出音乐和绘画的差别。绘画如果深刻的体会到一个人在某种情境和环境中所现出形状、颜色和内心的表情,并且完全按照它们在实际中活生生的样子把它们描绘出来,它往往就可以产生最美的艺术效果。在这里适用的原则是忠实于自然,如果它能和艺术真实结合在一起。音乐却不然,它不能按照情绪的自然迸发方式去表现情感,而是要凭丰富的敏感把灵魂形成在一定声音比例关系的响声里,这就是说,要把表现纳入一种由艺术专门为这种表现而创造出的媒介里,使单纯的自然呼声变成一系列的乐音,形成一个运动过程,而这过程的曲折变化和进展是由和声来节制,按照旋律的方式去达到尽善尽美的。”(黑格尔:《美学》第三卷,上册,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88、389页)

同时,这种艺术化的声音组合,也是根据音乐艺术规律,把乐音组合为具有情感表达,并能产生共鸣的音乐完形。例如,旋律就是音乐表现要素之一,它根据所要表现的情感将高低不同,长短不同,强弱不同和快慢不同的乐音艺术化地组合为具有表情性的曲调流动线条,以此构成为音乐作品发展的基础,人们形象的称之为旋律线。这种旋律线不但可以用不同音色的人声或乐器表达出来,还可以通过体裁,和声,复调织体等手法,通过旋律之间的对比,模仿等方式达到丰富表情和表现的目的。“在旋律美的基础上构成的和声美与复调美也具有综合形式美的特性。和声美是通过和声性的纵向组合与横向连接,赋予音乐以功能性的发展动力与色彩性的音乐美。复调美则是通过主题旋律之间的对比、模仿、追逐等形式,构成多层次的富于动力性的音乐美。典型的综合形式美是融旋律、和声、复调等多种音乐要素为一体的音乐形式美,它通过多种音乐要素及其艺术组合,形成为具有对比统一、平衡协调关系的千姿百态的音乐形式美。”(张前,王次昭等著《音乐美学基础》,人民音乐出版社1992年版,第297页)

在讨论关于为什么音乐的旋律能让听众引出情感共鸣这个问题。我们总会记起卢梭的看法,他通过对古希腊音乐和现代美国印第安人原始文化的考察,提出了语言与旋律有共同起源的观点。认为,旋律是从人类最初的表意与表情的混合体—语言中分化出来的,认为旋律本身就是生活的产物,是一种生活的语言,与社会生活有最密切、最直接的联系,是人类生活和情感的写照。他认为“我们把旋律看作模仿的艺术,这种艺术可使精神获得各种各样的形象,可在心灵深处激起各种各样的情感,可焕发或抚慰人的激情,一句话,能够产生那种超越感官直接性的道德作用。……我们给予感情的权利总是太少,而没有认识到,感情使我们激动的原因绝不仅仅在于感情本身,更在于它的符号特性或形象特性,我们没有认识到,感情所产生的心理作用是有着心理原因的。”(蒋一民:《音乐美学》,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流动的旋律所显示的形象特性或符号特性不但可以在人、自然及其生存活动中,而且在人人都有体验的个人情感的表达中,找到重合点。可见,人的话语声调的抑扬顿挫与交织,人的感情的紧张与放松,人的生活中动态与静观,以及大自然的风雨晴阴等特点,甚至人的高兴与悲哀,兴奋与平静,紧张与放松等的情感体验都能以音乐旋律来勾画其起伏的轮廓,为人的情感体验和释放提供无限的可能。“旋律线进行方式作为感知音乐的渠道,可以让我们直接切入到音响形态中去。因为它们的音响形态可以通过听觉直接把握,它们作为具有表情能力的意义单位可以被直接领会,只要调动起我们的知觉,直观到它们在具体旋律中的表情意义,就在实际上进入到了旋律的内涵之海。……正是在这里人与音乐实现着沟通,人在这种沟通中逐渐获得艺术的自由。这种自由发自于音乐本体而鸣响于人的灵魂,表征于身心俱震的艺术体验。”(曾田力:《音乐:生命的沉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反过来说,虽然旋律线代表着音乐作品的本体构成的一个要素,但如果离开人对它的体验,只是强调对它的认识作用,就根本谈不上它所内涵或表现的各种表情作用。这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音乐与人的关系是这个交互关系中的一个前提条件。同前述,我们曾经讨论了的音乐形式与人的生命形式的同构关系,实际正是奠定了在音乐审美教育中音乐与人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实质关系的理论基础。

因此,当我们以肢解的阐释对待音乐整体,以技术化、工具化的训练来学习音乐技能,把人对音乐的感知体验退化为音乐知识和规则地机械学习和背诵,以对音乐的认识代替对音乐内涵的体验感知时,音乐审美教育活动就已经发生了音乐与人相分离的质变,这是改变了音乐审美教育初衷的质变,它否认和无视人在音乐审美活动中的参与和创造,抹杀了音乐艺术对人的生命的创造价值,遮蔽了其以音乐为媒介,通过人的审美实践活动,映衬人的主观意识所体现的人对自身的本质创造的价值内涵。如此下去,音乐艺术之于人,不仅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将最终产生扼杀人情感体验的感性生命的危险。我们会常常看到,有一些人说,我不懂音乐。但正是这些自谓不懂音乐的人,却也曾在欣赏音乐时,或有过闻音生情而潸然泪下,或被激情振奋而舞之蹈之的经历,也会常常看见那么多对音乐充满憧憬的人,以全部身心去接触音乐学习时,面对着繁杂的理论知识规则和单调枯燥的技术训练,面对着每日因音乐技术学习而带来的呵斥、打骂甚至威逼,或望而却步,永远将自己与音乐远离,或无可奈何到成为人类自己的创造物——音乐面前的奴仆。事实上,这种无视人在音乐审美教育活动中的本质地位,无视人在音乐感受中的主观意识的体验和创造,已经直接危害了人的艺术自觉。人通过体验与音乐碰撞时产生的那种创造意识和冲动已被人对音乐学习的急功近利的需要和非常现实的供求关系而代替。对教师和学生双方来说,音乐文化的发展成了一个有利可图的生意,音乐审美教育的体现人自身审美要求和提升生命质量的本质内涵正在慢慢的失去理想的光芒。

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社会和个人似乎对艺术学习,对音乐审美有了重新认识。那种将艺术学习作为重要的人文课程或是素质教育内容的观念已被大众接受。但这种认识只是浮在表层的认识。因为艺术教育中的音乐审美活动不只是为了给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丰富教育内容,并不只是做其锦上添花之用。

从实质上分析,在音乐审美过程中,个体与音乐作品发生的联系,(不论是欣赏还是表演,或是音乐创作),都渗透了人的主体意识。从音乐作品本身的产生来看,音乐音响不仅是由人类文化的创造积淀而成的符号形式,而且也是创作者主观艺术的产物。对于欣赏者或表演者来说,这个过程就是个体在作品提供的参与与创造空间中的主体意向性活动的过程。有一个形象的例子,“人的躯体如果只有骨骼和皮肉,没有促使生命活动的血脉,人就无从存在;但如果只有支撑生命活动的血脉,而没有这些血脉得以置身的躯体,人依然无法存在。音乐音响就像是置放生命血脉的躯体,离开音乐音响,主体的审美意识就失去了参与物,主体的审美过程也失去了它的物质空间。”(曾田力:《音乐:生命的沉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5页)这意味着音乐审美教育必须从人这个主体方面去阐释音乐作品的本质与构成,强调人在活动过程中的自身的参与和创造,进入想象、创造和超越,并将人的情感和理智,多向度的展示出来。音乐可以使失去了感性、失去了生命活力的人复归精神的独特性,使他的生命感受复归到原始和纯粹。音乐审美、音乐审美教育是通过音乐创造,音乐欣赏和音乐表现去表现生命的活力,关照生命的升华,强化生命的意识。“创造音乐的过程是生命力量展开的过程,鉴赏音乐是体味自然声音和生命状态生命力量展开的过程。”(曾田力:《音乐:生命的沉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8页)因此,有意识的音乐审美教育活动的意义在于它唤醒了人对美的感悟,以一种新的精神状态超脱物质世界,并能唤醒生命,激扬生命和升华生命。这不仅是人之独有享受,更是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