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音乐·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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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音乐审美教育的意蕴(1)

一、音乐与音乐审美的本质

音乐是在时间过程中展示的诉诸听觉的一门艺术,它的基本手段是用有组织的乐音构成有特定精神内涵的音响结构形式。音乐很难对客观现实进行再现和描述,但是极善于抒发感情和情绪。因此有一种普遍认可的说法,即音乐是“以声表情”的艺术。应该说,这个简练的结论抓住了音乐的两个最为重要的特点:一个是“声”,即音响;另一个是“情”,即情感。下面将对这两个特点分别进行一些分析说明。

(一)音乐是音响的艺术

音乐使用的物质材料,是由物体振动所发出的音响,是音响的艺术。因此也只能诉诸听觉。作为艺术,音乐所需要的不是一般的自然音响,而是具有确定音高的符合规范的“乐音”。各种不同音高的乐音,按照一定的意图并遵循一定的规律组织起来,才能成为音乐作品。

音乐艺术的实体是乐曲。乐曲由旋律、节奏和调式、曲式、和声、复调等要素构成。

旋律也称曲调,是音乐的最有表现力的因素。十九世纪俄国作曲家和音乐评论家谢洛夫曾经指出:音乐的“主要魅力、主要的诱人力量就在旋律之中”。这个结论是具有代表性的。旋律因此也常常被看作是音乐的灵魂。旋律是一系列乐音的创造性构成,乐曲的情感和形象特征主要由旋律来确定。旋律是比较单纯的单声部音乐。它可以是单声部乐曲的整体,如在独唱、独奏和齐唱、齐奏中,旋律贯穿于整个乐曲的始终;它也可以是多声部乐曲的主要声部。在比较复杂的乐曲中,旋律可以按照重复、变奏、展开、对比这样几种方式进行发展。

旋律离不开节奏。节奏是组织音响的必要手段,也是情感表达的重要因素。在特殊的音乐形式和技巧中,也可能不同程度地淡化节奏。进行曲、舞曲和现代一部分通俗音乐中,节奏表现得特别鲜明或突出。节奏不同于节拍,而是由节拍、速度、音符时值的长短、重音的位置、休止等几个因素相结合而成的。节拍也称拍子,表现乐曲中一定单位长度(一小节)的时值和强弱关系,如通常所说的二拍子、三拍子、四拍子等。不同乐曲中的节奏所显示出来的不同特征,称为节奏型。例如进行曲、舞曲的节奏型,节奏比较鲜明;爵士乐的节奏型比较独特。节奏是音乐中出现最早的因素。原始的音乐可能只有节奏;民间打击乐所依赖的也基本上是节奏。

旋律通常体现出一定的调式特征。调式是乐曲中以一个音为中心而形成的音响体系,其他音围绕这个中心音来展开,而且不断回到这个中心,有一种凝聚感或循环感。各种调式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力,如大调一般显得比较明朗雄壮,小调比较淡雅柔和。现代的无调性音乐则采用不建立主音而取消调式特点的手法。

旋律还是按照一定的曲式结构进行的。曲式是音乐作品的结构方式,由作品的内容所决定。乐段结构是最小规模的曲式结构,短小的群众歌曲、舞曲等,多采用这种结构。其他小型结构还有单二部曲式和单三部曲式。中型和大型曲式有复二部曲式、复三部曲式以及变奏曲式、回旋曲式、奏鸣曲式、套曲曲式等。

旋律还可以得到和声、复调等手法的配合,以便丰富色彩和提高表现力。和声是两个以上不同的音按一定法则同时发声而构成的音响组合。复调是几个声部按照对位法则的结合。

(二)音乐是抒情的艺术

在学术领域,很早就注意到了音乐与情感的内在联系。成书于汉代的《毛诗序》说:“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指出音乐中的声音,是由感情生发出来的。在西方,古代艺术理论虽然崇尚摹仿说,强调艺术对客观事物的再现,但是三世纪时的雅典学者朗吉弩斯在他的名著《论崇高》中就指出,音乐有一种“惊人的力量,能表达强烈的情感。”(朗吉弩斯:《论崇高》,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209页。)

虽然,情感不是音乐所专有的,而是在一切艺术中普遍存在,但是音乐却特别专注于表现情感。这是由音乐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第一,音乐不再现现实生活中的物质形式,而只是表现从其中体验到的情感。

音乐中体现出来的情感,当然也来源于现实生活。但是音乐对现实生活的反映,不像美术、戏剧和小说那样,显示出具体的生活图景和人物、事件,而是仅仅表现出人在生活体验中获得的感受和产生的情绪、欲望等情感性的东西。如古代文献《乐记》所说,这是“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仿佛作为情感产生的基础的具体情景、事件等都被过滤掉了,只是保留下情感本身。换言之,音乐只表达情感而不去揭示这种情感所赖以产生的那些依据。这就是音乐反映现实的特殊方式。贝多芬的《田园交响曲》,是比较具有描述性的,在乐曲中甚至可以听出鸟鸣和流水声等。但是作曲家自己说:“田园交响曲不是绘画,而是表达乡间的乐趣在人心里所引起的感受,因而是描写农村生活的一些感觉。”(《贝多芬札记》,《音乐论丛》第4 集。)器乐曲中也有称为“音画”的样式,这样的乐曲能够在听者的想象中唤起某种图景或境界,但是这种图景或境界仍然十分缥渺、浮泛,远不如诗歌和散文中所描写的那样明晰,更不如绘画所描绘的那样确定而直观。在这类乐曲中,也仍然如贝多芬在谈到他的《田园交响曲》时所说的那样:“感受多于音画”。

第二,音乐中表现的情感是抽象的、直接的。

音乐中表现的情感,因为是从作为生活依据的具体情景事件中提升出来的,它就不再是具体的感受,不再是与具体人和事直接联系起来的喜怒哀乐和爱怨等等,而是更加具有概括性和一般性。也可以说,音乐中表现的某种情感不是个别的、特定的,而是这种情感本身。例如表现战争胜利的欢乐,就不只是某一次战争胜利的欢乐,而是比较抽象的、宽泛的,它可以代表一般胜利的欢快情绪。

也因为如此,音乐表现情感是直接的。如著名的匈牙利音乐家李斯特所说:“感情在音乐中独立存在,放射光芒,既不凭借‘比喻’的外壳,也不依靠情节和思想的媒介”,在这里感情是“坦率无间的、极其完整的倾诉”。(李斯特:《柏辽兹和他的<;哈罗尔德>;交响曲》,《艺术特征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264页)音乐中如果要表现对于具体对象的爱或憎,对于具体情景的感受或具体历史事件所怀有的情感意愿等等,只有同其他某些艺术类型结合起来才有可能。例如在歌曲中,所表达的感情就比较具体化了。但是之所以形成这种效果,是由于歌词对于作为内容的情景、事件等所做的确定性的描述,而歌词是属于文学范畴的。再如音乐在戏剧、电影中的使用,也使音乐表达的感情同场面人物和情节密切联系起来,而变得具体化。音乐中也有以具体事件或人物为题材的作品,例如柴可夫斯基的《1812 年序曲》,反映俄国人民抗击拿破仑侵略军的殊死的胜利的斗争,但是乐曲除了借助文学性的标题和其他注释对内容做了一定的具体规定之外,所表现出来的情感氛围仍然是抽象的、概括的。这首交响曲中,虽然使用特定的音乐语言(例如让法国国歌《马赛曲》的片断出现,象征拿破仑军队人侵,用俄罗斯风格的曲调表现俄罗斯人民的生活与性格等),但是表达出来的情感也只是依存于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之中,并没有像文学那样表现出在这个背景之下的具体事件、场景、人物、情节和行为所引发的具体情感和其他心理活动。

第三,音乐表达感情的特殊方式,还带来欣赏的特殊性。

当代波兰音乐理论家丽莎说:“在(音乐的)欣赏过程中,逻辑因素让位于感情因素,居于次要地位。”(丽莎:《论音乐的特殊性》,《艺术特征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 年版,第290、291页。)这就是说,在音乐欣赏中,感情因素多于理性因素。音乐对于欣赏者心灵的感染是直接的,无需借助于推理,也无需通过具体生动的艺术形象。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音乐的听众往往不是像戏剧和电影的观众那样,以旁观者的身份来对待其中的人和事,而是把乐曲中的感情当作自己的感情来体验,仿佛乐曲转移到了自己心中,成为自己的“心声”。这种情感体验带有更为直接的、个人的性质。正是因为这样一个特点,与音乐相结合的歌词常常以第一人称来表述,不仅演唱者而且欣赏者都会把自己的感情投入其中。就欣赏者来说,这种心理与对于文学或戏剧的形象所产生的同情、反感等是不同的。在其他艺术门类中,只有文学中的抒情诗接近于这种情况。音乐欣赏的这种特点,使音乐能够对人的情绪产生直接的强烈的影响。当然,欣赏音乐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条件,如马克思所说要有“音乐的耳朵”。特别是对于非通俗的交响乐等样式,更需要了解有关的形式结构、表现手法和风格流派等等,以至有关的背景情况,并且能够懂得乐曲的行进过程,才能收到较好的欣赏效果。

世界是由物质和精神构成的。物的存在先于人的存在,物质按其内在规律,以有序的运动状态展示着它的存在方式。正是由于不断运动和变化的物质世界,为人类提供了认知对象,使人类在逐渐对物质世界认知的进化过程中,也逐渐发达了自己的意识与思维,并不断丰富、发展和升华着人类的精神能力。“物质世界的广阔性、无限性和多样性,激活了人的精神认知力和创造力,进而人在把握物质世界的本质与规律的同时,又努力开辟着精神世界那部分使人进入极佳境界的东西。”(孙佳宾:《适度的诠释》,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4页)“这东西”正是体现着人的精神活动中较为深层次的、高级的内涵和状态的艺术。音乐作为艺术领域中比较典型的样式,既是人的创造方式,也是人的创造结果。它以具有非限定的存在与限定存在特点的音乐语言(声音造型),进行精神意愿的陈述和表达(音乐创作),并以积淀着美的经验的音乐作品,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精神针对精神的对话,体现着对人的存在的追究,体现着人的创造力和精神理想。这其中的人性内涵,也正体现了音乐审美本质的人学内核,即“音乐总是浸透着人的存在。”(〔美〕劳伦斯·费拉拉:《作为音乐分析工具之一的现象学》司徒幼文译引自《现代西方艺术美学文选-音乐美学卷》春风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238页)离开了人的存在,脱离了人的精神因素的影响,音乐就会失去魅力,也正因为这个独特“人性”内核,使音乐才能以形式因素的可识性,意义的直观性,价值判断的敏感性表现人的精神意愿和追求,诠释人类精神境界的完美,陈述着人的精神生活和状态,即以情示人,以情动人,以情感人,以情育人。因此而责无旁贷地成为人类审美教育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像叔本华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所说:“音乐用一种最普遍的语言,用一种特有的材料,……以最大的明确性和真实性说出世界的内在本质,世界自在的本身,一切音乐这种不可言说的感人之深,使音乐像一个这么亲切习见的,而又永久遥远的乐园一样掠过我们面前,把我们最内在的本质所有的一切动态都反映出来了……”(盛天启编《艺与美的旋律-美学篇》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221页)简言之,音乐的审美本质特征首先体现在,它是一种独特的语言叙述方式(以时间为存在方式),即“音乐作品是在时间中发展的”;(卓菲娅·丽沙:《论音乐的特殊性》于润洋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版,第20页)通过独特的艺术形态(乐音的运动形式),作用于人的听觉,成为音乐审美的基本感受形式,即人的情感对象化形式;长于抒发内心情志,直指人类的心灵世界,即“诉诸心灵的精神洋溢情感及以声音所显出的这种内容精华的表现。”(黑格尔《美学》第三卷上册,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52页)音乐是从人的情感体验出发,通过对情感的具体描述,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借助音乐形式而实现的对象化,以及反映人在对象化过程中的自我关照。

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音乐作为人的精神意愿与美的经验之存在,伴随着人类生命活动的始终,音乐使人类情感体验的形式变得可以理解。体现着人对客观事物和人自身的态度、认识、期望、表达和评价。正像美学家苏珊·朗格曾说:“艺术深入渗透个人生活,因为它在赋予世界以形式的过程中,表达人类的天性、敏感、能量、热情和永恒,艺术比人类经验中的任何其他事物都能塑造我们的情感生活。”(伊恩·M·阿尔瓦雷斯:《苏珊·朗格关于音乐经验的研究》转引自《音乐教育》杂志2002年3月版,第45页)

二、音乐教育与音乐审美教育

(一)音乐教育

音乐是反映现实生活,表达人们思想情感的艺术。它不仅以独特的艺术魅力和审美特征给人们的精神生活提供美的享受而且对改造人们的审美结构,提高人的审美能力和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音乐教育是审美教育的重要手段。音乐教育通过对音乐作品(健康向上)的演唱、演奏、欣赏等教学活动,把受教育者带进一个真善美的艺术天地,使他们接受审美教育的熏陶,激发其情感,培养高尚的情操和审美情趣,完善人格的构建和整体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