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应按制度工时天数来折算,即:
标准日工资=月工资额÷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无论何时计算员工月薪、年薪时均应运用此标准日工资。这种计算工资的方法简便,有的用人单位采用这一方法时,依据四舍五入时原则将21.75天进为22天,严格地说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有的用人单位是按当月工作日计算:
随机日工资=月工资额÷当月实有工作日。
这种日工资只用于计算当月工资额。如果采用这种随机日工资额时计算方法,其计算结果高于标准日工资的则合法,低于标准日工资的则不合法。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做了以下规定,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75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