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法规要健全。国家应尽快出台《就业促进法》,从根本上消除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的歧视,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法律武器。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走上健康有序和规范快速的轨道。
(2)用工制度要规范。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招工的条件、标准和人数,但决不等于自由随便任意用工,更不允许违反有关规定私下乱招工,甚至肆无忌惮地克扣拖欠民工的工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企业招工、用工和支付工资情况的检查,防患于未然。
(3)企业情况要了解。民工不管进入哪家企业或公司,事先要尽可能摸清企业情况。对那些不讲信用、拖欠工资的单位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贸然进入。
(4)劳动合同要鉴定。劳动合同是规范劳资双方责权利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缺少的文件。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5)收取押金要抵制。国家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招工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押金,也不得以培训等名义为由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不允许扣押民工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6)参加社会保险要积极。我国《劳动法》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这既是劳资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也为劳动者今后发生工伤或年老提供生活保障奠定基础。
(7)追要工资要及时。《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农民工应每月按时向用人单位领取足额工资报酬,而不仅仅领取生活费或部分工资。
(8)索薪方式要合法。拖欠工资一旦发生,民工千万不宜采取诸如绑架、罢工、破坏设备等过激行为,以防讨薪不成反而违法。当事人要依法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在有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解决。
(9)投诉渠道要畅通。工会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10)舆论监督要跟上。对一些不讲信誉、有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要坚决及时以曝光和查处,从而形成资方主观上不会拖欠和不敢拖欠民工工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