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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由朱长文《琴史》看琴史的编纂(1)

由朱长文《琴史》看琴史的编纂

杨柳青

前言

朱长文《琴史》是中国音乐史上最早的一部论述七弦琴历史的专著,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私家自撰的以史名书、有意识编撰的琴史专著,它不仅在琴学研究中有其独到的价值,而且在中国音乐史学乃至中国音乐史学史上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这本著作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只有郑锦杨教授的《朱长文〈琴史〉初探》(《交响—— 西安音乐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和张斌的《宋代的古琴与文学》(复旦大学博士论文)这两篇文章。《朱长文〈琴史〉初探》中,作者通过论证分析肯定了该著作为专门琴史著作的性质,并对其各卷内容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其对于琴史、琴学史以及中国史学史的重要意义;对朱长文本人以及《琴史》的不明之处进行了探讨并附有朱长文年表。《宋代的古琴与文学》中关于朱长文《琴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四部分,从产生的基础,观点及特色,价值、影响及不足这几个方面,对这部著作进行了多角度的剖析,由于作者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文学及史学方面,所以对《琴史》中涉及音乐的问题并没有进行论述。这两篇文章主要是对于《琴史》著作本身的阐释,并没有涉及到琴史编纂的具体问题。

所谓琴史的编纂指的是按照一定的题目、体例和方法编辑琴史。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的原因在于:虽然目前已经有一些关于琴史方面的文献,但是没有可以称得上是系统的论述古琴历史的通史性著作。因此本文通过对朱长文《琴史》内容及编纂的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对其他有关琴史文献的写作特点的总结,希望能为今后琴史的编纂探寻到新的方法和方向。

一、朱长文《琴史》概述

朱长文《琴史》一共分为六卷,大约六万余字,作者朱长文,北宋时江苏苏州人。此书的编纂体例为纪传体,前五卷为历代琴人小传,前两卷为先秦部分的弹琴人事迹,第三卷为汉代部分,第四卷为魏晋时期一直到唐代的部分,第五卷为宋代部分。所录琴人从上古帝尧开始,直至北宋中期的赵阅道,共记录了一百四十六人,附见者九人。

其中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精通古琴的演奏者如师旷、师襄、陈康士、陈拙等;(2)古琴理论的研究者如蔡邕作《琴操》、嵇康作《琴赋》、薛易简作《琴诀》、崔遵度作《琴笺》;(3)古琴的制作者如蔡邕制焦尾琴,房公制百枘琴;(4)琴曲的创作者如:蔡文姬作《胡笳》,郑述祖自造《龙吟十弄》,吕才造琴歌《白雪》等曲;(5)与琴有关的历史名人帝舜、孔子、谢安、陶渊明、白居易、范仲淹等人。

琴人小传结构大致为先叙琴人生平,再叙其与琴相关事迹,包括所作琴曲、琴歌大意(琴歌有完整的歌词)或文论的主要内容等,最后为作者的评价内容(主要是通过鉴别,对史料的真伪提出见解)。即传统史学中的“事、文、义”。

最后一卷为古琴的总论,分为十一篇,“莹律”、“释弦”、“明度”、“拟象”、“论音”、“审调”、“声歌”、“广制”、“尽美”、“志言”、“叙史”。其中前九篇分说琴制、琴艺。“ 莹律”、“明度”说琴制作的具体制度。

朱长文《琴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论述七弦琴历史的专著,对后世其他关于琴史的著作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后世琴史著作几乎都是在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二、对于琴史的一些思考——由《朱长文》琴史想到的

通过对朱长文《琴史》以及其他关于琴史研究文献的阅读,笔者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假如要编纂一本通史性的琴史所谓通史性的琴史指的是从古至今的古琴历史。著作,究竟应该写什么呢?

(一)琴史就是琴人传记吗?

朱长文《琴史》虽然在第六卷中论述了一些关于古琴审美、乐律、形制等方面的问题,但总的来说是一部论述从先秦到北宋早期的琴人及其所取得成就的著作。这种琴人传记的写作模式被继承了下来,之后的即便是采用了编年断代体的著作,叙述琴人及其成就的部分也占有绝对优势。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古琴史就是琴人传记呢?

历史一般指对人类社会过去的事件和行动,以及对这些事件行为有系统的记录、诠释和研究。音乐史作为历史的一个门类,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史中人类音乐行为造成的音乐事实。主要包含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人类的音乐行为既成的事实。其二是学者们对人类客观音乐行为的认识, 亦即我们所谓的音乐史研究,这是音乐史最重要的内涵。而琴史作为中国音乐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基本可以定义为从古至今学者对于古琴音乐的认识,即所谓的琴学研究。综观从古至今的琴学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古琴的形制、演奏技法、流派、琴曲、琴调、琴律、美学、琴家等诸多方面。因此,笔者认为一部完善的通史性的琴史著作应该向读者展示古琴艺术发展的全貌,并清晰地勾勒出古琴艺术各个领域发展的脉络,涉及古琴产生及其形制、工艺的发展变化、历代琴人的艺术生平及成就、历代古琴流派的发展与变化、美学思想的发展和变化等诸多方面。由此可见,历代琴人及其成就并不能作为琴史的最核心内容,更不能等同于琴史也,而是与古琴其他方面的历史一样成为琴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古琴在四千多年的发展的过程中,其传承和流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以琴曲为例,一首琴曲往往在流变过程中不仅有诸多甚至完全迥异的版本,且在传承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生变化,如著名琴曲《平沙落雁》,其曲名在历史上有三种,分别为《雁落平沙》《平沙》和《平沙落雁》,其原始作曲时期和作曲人有三种说法,一云唐陈子昂、一云宋毛敏仲、一云明朱权,但具体是哪位琴人因年代久远和史料的散佚已无法考证。然而其存见的谱集或谱本包括《古音正宗》《澄鉴堂琴谱》《枯木禅琴谱》等有一百余种之多,且有的琴谱同时有多种传谱,如天闻阁琴谱有九种传谱。查阜西编纂:《存见古琴曲谱辑览》,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版。而且进入现代之后,要把这些谱集中的琴曲变成我们今天能够直接演奏的版本,还涉及一个打谱问题。一首琴曲往往由多位琴家打谱。因此如果今天的琴史编纂仍采用像朱长文《琴史》那样,把琴史写成琴家与作品相对应的形式,不仅有生硬的割裂之感而且也不符合实际,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琴史编纂的需要了。

(二)是琴道史还是琴乐史?

朱长文《琴史》有一个很重要的特色即以儒家的伦理为准则去评述古琴的发展历史并刻意拉近儒家与古琴音乐的联系,突出古琴正面的社会功能。如其中的一些女性琴人如卫女、蔡琰等,其所述内容基本与她们在古琴上取得的成就并无直接联系,主要是论述她们的行为如何符合伦理道德,并且受到作者赞许。

朱长文《琴史》由于这一特点,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被认为是一部琴道史而不是古琴音乐史,这种说法的确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做法是古琴历史研究乃至中国文人传统的“道重于器”的真实写照。由于古琴自古以来都被文人认为是怡养性情的必由之径,早在《礼记·曲礼》就有 “君无故玉不去身,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彻琴瑟”的说法。因此从古至今琴道与古琴音乐本身就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几乎大部分与琴有关的文献都对琴道进行了论述。如汉代班固《白虎通》:“琴者,禁也,所以禁止淫邪,正人心也。”蔡邕《琴操》:“修身理性,反其天真。”刘向《琴说》:“鼓琴之作用有明道德、感鬼神、美风俗、流文雅。”唐代薛易简《琴诀》:“琴之为乐,可以观风教,可以摄心魂,可以辨喜怒,可以悦情思,可以静神虑,可以壮胆勇,可以绝尘俗,可以格鬼神,此琴之善者也”等等。针对这些史料的总结和研究,使古琴美学与琴道成为了琴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即便是今天编纂琴史,琴道也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但是,如果现在琴史的编纂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琴道和美学上,使这一部分的内容的篇幅过大,这样做也是不合理的。从目前的琴学研究现状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些学者由于关注古琴思想与美学的研究,使得对于音乐本体的关注度不足,因此无法避免地陷入了只有空谈而缺乏实践作为观点支撑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