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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詹姆斯·林:以小搏大的世界富豪

万丈高楼平地起。任何企业的辉煌都是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一步步发展起来的。但在选择发展模式中,亦步亦趋、自我积累的方法是最不可取的。詹姆斯·林用实践告诉了人们:借势经营是超速扩张的新途径。詹姆斯·林出生在一个贫困的犹太人家庭。他14岁开始流浪,参加过二次世界大战,退伍后用3000元钱开办了一家小电机工程行,从此开始了他的传奇生涯。

创业之初,万事皆难。他的主要财产只有一辆旧卡车,一间租来的办公室以及老板兼职员的自己。

由于住宅的工程量十分有限,他只能在这儿做几百块钱的活,那儿做几百块钱的活。奔波于城市的各个角落,他相当劳累,收益却并不大。

不过,目光敏锐的他很快便发现了另一个更大的市场——办公大楼和工业建筑,那儿电气工程合同是以千万美元为单位来计算的。对急于扩大业务的他来说,这无疑正是梦寐以求的。

但当时除了住宅这种不为人注意的小工程外,其余如办公大楼和工业建筑几乎都被大公司垄断,要挤进去得到业务谈何容易。

詹姆斯·林开始从装修成本上寻找突破口。当时正值战争结束不久,大批军用剩余电线廉价出售。眼疾手快的他购得了这些便宜的电线,使成本大大降低。这样他在承揽工程时,报价总是低于其他公司,凭竞争力抢到了很多非住宅工程合同。

这是他在事业上的第一次成功突破,他的电气行也得以从众多的小公司中脱颖而出。到1955年,其营业额已超过了100万美元。他从微薄的一点资金起步,取得了这样的成绩,应该说已经是相当不错的了。

由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杂税相当高,所以尽管营业收入很高,可一年干下来真正到手的钱却少多了。这些钱用来过日子倒绰绰有余,但对渴望扩大发展的詹姆斯·林来说,却远远不够。

当时,股份公司作为一种新形式,正逐步在美国兴盛起来,政府在税收上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詹姆斯·林看准了这一点,决定与他人合办股份公司。这样既可以筹集资金扩展事业,又可以在税收上获取更多的优惠。

一开始,他向证券公司申请成立股份制公司。但证券经纪商和投资银行都瞧不起这个毫无背景的小人物,他们认为一个小小的电机工程行是不可能公开发行股票的。詹姆斯·林的申请被认为是异想天开。

但没过多久,金融界的人士便发觉他独自一人已动手干起来,并且办妥了一切法律手续,把电气行改为林氏电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发行80万股普通股票。

然而,直到这个时候,金融商们仍不相信名不见经传的小商人能获得成功,都怀着幸灾乐祸的心情等着看笑话呢!

难道就非得依赖那些证券商们才能成立股份公司吗?难道就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办到这一切?早年流浪生涯形成的坚强意志促使詹姆斯·林立刻开始了紧张的工作。

根据股份公司内部股权的规定,允许他个人持有一半的股份。其余的一半即40万股以每股2.5美元公开上市,也就是说,如果股票全部售出,就可获得100万美元的现金收入。

谁会把赌注押在一个小商人身上,去购买前景渺茫的股票呢?证券商们因此断定詹姆斯·林必将失败。在他们看来,没有他们出马,股票发行将无法进行。

然而使这些自鸣得意的证券商们搞不懂的是,詹姆斯·林不按他们的一贯方法行事,却找了一帮朋友替他做口头宣传。即平时总是以电话和挨家挨户推销方式发行股票。

其实,这是他经过充分比较之后做出的决定。打电话上门推销的方式虽然有效,但开销太大,进展缓慢。思维独特的他想出了一个方便有效、费用低廉的推销方法。

他和他的朋友们出乎意料地出现在工业博览会上,向来宾们散发公司将发行股票的传单。此举果然奏效,在短时期内,他的股票全部售完,令那些保守的证券商们大吃一惊。

由于这一独特而又大胆的策略,他不仅拥有了大量的发展资金,而且还为其公司及个人拥有的股权建立起全新的高水准的市场信誉。

以前,这家公司只不过是一家资金缺乏、信誉不高的小公司,毫无稳定的市场价格可言,如果他想出让的话,可能连个买主都找不着。即使是有人愿意购买,出价最多也不会超过25万美元。

在不甘落后的詹姆斯·林的一手策划之下,他创立了新的股份公司,并拥有40万股的股权。按上市股值计算,有100万美元之多;从当时股市变化趋势来看,短短几个月内,其价格将上涨许多倍。詹姆斯·林正像那些最终成为商业巨子的成功者一样,他在事业顺利时绝不“见好就收”,而是乐于冒风险。他无意出售股权,而是踌躇满志地计划建立一个企业王国。

虽然初战告捷,他那通向企业王国的道路却并不平坦。美国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中小型公司时时面临着倒闭的危险,要想扩大自身的经营尚且困难,更不用说在短时期内迅速崛起。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竞争中,詹姆斯·林又独辟蹊径,在短短几年间一举买下了3家公司,资产总额扶摇直上,到1960年已达数千万美元。

在其他中小型公司互相吞并、苦苦挣扎之时,林氏公司却脱颖而出。

首先,他以现金买下了另外一家电机工程公司,使林氏公司的业务量扩充一倍。同时,公司股票售价上涨很快,使得林氏公司在购买其他公司时处于有利地位,可以不必支付现金。

由于公司股票在市场行情看涨,声誉很好,可以把它当作现金使用。詹姆斯·林很少动用自己和公司的现金,就又买下一家电子公司,改名为林氏电子公司。新成员的加入,鼓舞了投资者的信心,公司股票节节上涨。

然后,他又以同样的手法买下了另一家叫阿提克的电子公司,与林氏电子公司合并为林氏—阿提克电子公司。

连续三次大胆购买不仅使林氏公司扩大了规模,企业王国初具雏形,而且使詹姆斯·林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成为商界的风云人物,他的公司也颇引人注目。

进入60年代,在另一次股票交易中,他获得了一家以达拉斯为基地的大公司——迪姆柯电子与火箭公司的产权。公司又一次改名,成为林—迪姆柯电子公司。

詹姆斯·林不再只是一个小生意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他用种种吞并、购买的手法控制了好几家公司,正慢慢向自己梦寐以求的企业王国迈进。

之后,他又在筹划购买下一家公司;千斯——伏特股份有限公司。在兼并这家重要的飞机制造厂后,林氏公司已跻身美国15家最大上市公司行列。作为一家有着悠久历史的飞机制造厂,伏特公司自然不甘心被别人吃掉。公司的管理人员奋起反抗林氏公司的收购企图,他们发誓说即使是破产也不愿将公司拱手让人。另一些职员则和公司讨价还价,阻挠这次收购行动,想从中捞到好处。

伏特公司的吵闹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但这使詹姆斯·林感到更为开心,更加下定了收购的决心。因为这样闹的结果,使林氏公司在社会上更出名,这不能不说是个意外的收获。

他在股市上大量买进伏特公司的股票,又用各种方法安抚该公司的职员,不久掌握了大部分股权。

1961年春天,他终于如愿以偿,兼并了伏特公司,又一次变更公司的名称为林—迪姆柯—伏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LTV公司。

如果按照常规模式发展,LTV要达到这种规模非得几十年不可。詹姆斯·林却将速度大大提高,在几年内就达到了目标。这自然应归功于他不满足现状、敢于大胆想像的独特思维天赋。

当这些被吞并的公司并入LTV公司之后,它们的旧股东把原来的股票交回,换发了LTV母公司的股票。这样,在股市上已买不到原来的如迪姆柯公司、伏特公司的股票,能买到的只有LTV公司一家的股票。

当年组成股份公司的经验告诉詹姆斯·林,发行股票后随着股市上涨,他的财富便大大增加了,现在他为什么不可以用LTV公司的子公司,也如法炮制一番,用以增加公司的资产呢?

按常规做法,这些以前曾是各自独立的公司,而今只不过是LVT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所谓的“账面资产总额”的一部分数字而已。

在这种相当保守的数字后面,一定还有扩展的余地。詹姆斯·林在这一思维驱动下又找到了一条快速增加财富的捷径。

1965年,他按照业务范围,把LTV公司分为三个独立的公司,即LTV航空公司、LTV电气公司和LTV林—阿提克电子公司。每一公司发行自己的股票,除LTV母公司掌握大部分外,其余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后,果如先前所料,投资者蜂涌而至,踊跃抢购,3家公司的股价飞涨。这样,拥有3/4以上股权的LTV母公司的财产急速上升,其本身的股票价格也随之上涨。

这是商业史上利用别人的钱赚钱的一个极为精彩的例证,詹姆斯·林真正实现了无中生有这一目标。在这场令人眼花缭乱的交易中,他所有的花费,不过是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一些手续费和佣金而已。

在LTV公司的股票跳升不止的情况下,他一天比一天更富有,因为他个人拥有的LTV公司的股票已有数十万股之多,而且他还有权认购和购买更多的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该公司股票。

有很多次,当詹姆斯·林星期一早晨起床时,发现自己的财富比上周五股市收盘时又增加了数百万美元。倘若换了别人,也许会心满意足地就此歇手。

但是,似乎所有的超级富豪都有一个通性,那就是金钱本身并不能令他们满足。到20世纪末期,他的财富已足可供他到任何他乐意去的地方选择一个平静的伊甸园,安享人生各种乐趣。但是,他念念不忘的仍然是发展。于是,他又看中了威尔逊公司。

威尔逊公司是一家王牌企业,本身也是通过吞并其他公司发展起来的,只是作风比较保守罢了。这家公司年营业额达10亿美元,是LTV公司的2倍。雄心勃勃的詹姆斯·林又该如何吞并它?答案仍然是用别人的钱。威尔逊公司的股票,是华尔街所谓的价位偏低型股票,也就是说,就其营业能力和其他同行相比,它的市场售价偏低了些。

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因为威尔逊公司作风保守,不善于替自己做广告,也不像其他竞争者在股市上哄抬自己的股票,因此,投资者不大注意它。

但就是这种公司的潜力大,并且很难控制。虽然其经营声势并不大,但不会将控制权轻易拱手让人。况且LTV公司的营业额比它少一半,更加不甘心让詹姆斯·林得手。

不过,收购行动有对他有利的一面。威尔逊公司股价较低,只需8000万美元即可买到控制该公司的股权。他以LTV公司持有的股票作抵押,到银行贷到了这笔数目并不小的现款。

在证券市场上威尔逊公司持有的股票量并不多,大部分都控制在公司的大股东手中。詹姆斯·林除在股市上买了一部分股票外,又找到该公司的股东,以高于市场价格买下了一部分股票。这样,威尔逊公司的大部分股票落入詹姆斯·林手中,尽管该公司的经营者不情愿,也只有无可奈何地看着公司被兼并。

购买股权从而得到控制权,这在兼并公司的手法中属于一般做法,真正体现詹姆斯·林独特手法的是他如何偿还那笔8000万美元的贷款。

在威尔逊公司被兼并后,LTV公司背上这笔债务。他首先设法把大部分债务转到威尔逊公司的账上,该公司仍是个独立的公司,所以债务人变成了威尔逊公司,而不是LTV公司。当然这只是一种操作技巧,虽然巧妙,但钱还是由詹姆斯·林来负责偿还。

威尔逊公司的规模大,潜力更大,胸有成竹的他早就看准了这一点。在经营上,他按照分散LTV公司的做法,把该公司分成了3家独立的股份公司,同时发行新股票。其中大部分成为LTV公司的资产,其余的则公开上市发行。

单是发售股票所得款项,就足以抵偿移到威尔逊公司账面上的债务。华尔街被这一精彩绝伦的手法惊得目瞪口呆。

詹姆斯·林总是敢于做别人想都想不到的事情。这次他在几乎没有动用自己公司资金的情况下,竟吞并了一家比自己公司大2倍的老牌企业。

当时美国商界有人评论说,这是他聪明地在利用别人的钱赚钱的历史上一次最为高明最为成功的手法。

投资者得知威尔逊公司已被LTV公司兼并后,对詹姆斯·林为独立的3家公司掌舵感到信心大增,都抢着购买新上市股票,股价越来越高。

LTV公司掌握了上述3家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股价看涨时,其资产也同步上涨。按照当时股价计算,这时单单LTV拥有的股票价值就是威尔逊公司未被兼并时价值的2倍。詹姆斯·林因其在商界的卓越表现而跻身美国400个豪门排行榜之列。这位商界奇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他以小吃大收购其他公司时的独特手法,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更给后来者以无穷启发。

——摘自美国《福布斯》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