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成战略联盟的类型由于加盟目的与构成方式不同而呈现多种类型,不管类型怎样,形成的合作关系都是建立在“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竞争原则基上的。
1.战略联盟及其分类
(1)战略联盟的意义
战略联盟之所以称之为战略联盟,自有其与一般合作意义上的联盟所不同的特殊含义,这里的战略系指企业力图使自身与竞争对手相比确有独到之处并运用其自身的比较优势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某种方式。鉴于相对优势方能在相互竞争中真正显示价值,因此,只有那些旨在改变与竞争对手的相对实力并取得对竞争者明确优势的企业行为才能视作战略或战略的组成部分。相反,诸如提高盈利水平、优化企业组织机构等虽能提高企业的绝对业绩,但与加强对其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则无必然联系,因而也就不能将其等同于企业战略。据此,进一步理解战略联盟就较为容易了,即它是指这样一种联盟,旨在增强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从企业的基本任务和方向中衍生出其目标,进而来赢得未来的相对优势。显然,战略联盟的精神本质上是与企业的长期计划相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战略联盟有别于传统的合资经营方式。严格地讲,参与合资经营的各企业往往并不把该合资项目视为本企业总体战略计划的一部分,而仅仅是为了解决某一难题才推出的一种权宜之计,比如为了推销某项产品或对付某一市场,合资经营是最合适不过的选择。因此,较之战略联盟,普通的合资经营方式充其量是一种短期的战术措施。
(2)战略联盟的分类
根据加盟目的与构成方式,战略联盟可分为两大类。
[1]战略联盟的加盟目的类a.技术开发联盟。这种联盟的具体形式有多种,如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形成的技术商业化协议。即由大企业提供资金与营销力量等,而由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制计划,合作进行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又如合作研究小组,即各方将研究与开发的力量集中起来,在形成规模经济的同时也加速了研究开发的进程。与此类似的还有联合制造工程协议,即由一方设计产品,另一方设计工艺。
b.合作生产联盟。即由各方集资购买制造设备以共同从事某项生产。联盟可根据需要在各合作者之间协调劳动力、传授制造技术与操作诀窍等。这种联盟的优越性在于加盟各方可分享到生产能力利用率高的益处,因为参与合作的各方既可以优化各自的质量,而且也可根据需求淡旺的程度及时而迅速地调整生产量。
c.营销与服务联盟。合作各方共拟合作者所在国或其他特定国家市场的营销计划,这样,加盟各方就能在取得当地政府协助的有利条件下先于其他潜在竞争对手而占领市场;加盟各方也可经由这种联盟形成新市场,使竞争不至于因各方力量相差悬殊而趋于窒息。
.多层次合作联盟。这种联盟实际上是上述各种联盟的组合,即由加盟各方在若干领域内开展合作业务。企业加入这种联盟可采取渐进方式,从一项业务交流发展到多项合作。
e.单国与多国联盟。这是按所处地域而形成的战略联盟。营销与服务联盟多半为单国联盟。因为营销协议总是针对某个特定国家的消费者及其市场。而技术开发联盟与合作生产联盟则通常是跨国联盟,因为工艺技术与生产或操作方法一般是可以适用于不同国家的。
[2]战略联盟的组成方式类
a.股权性联盟。这种联盟在形式上更像是合资经营,即由加盟各方分享该合资项目的权益。股权性联盟演变为普通合资企业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股权组织常与组织控制权连在一起,但对组织的控制并不意味着对组织的有效管理;又因合资各方希望加快投资回收,结果,管理人员就不得不追求短期报酬率,多分利润和减少投资等短期行为也就不可避免。
b.非股权联盟。实践表明,大量新近建立的无股权参与安排的这种联盟更富有实效性、灵活性和战略上的意义。如技术转让协议和生产许可证协议这类联盟,它们仅涉及加盟各方在产品制造、工艺技术、操作技能与诀窍以及付款等诸方面的交换与转让,而无需为了股权去追求短期财务业绩。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多样化和市场竞争国际化的经济技术发展趋势,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开始采用战略联盟的形式,由以往的对立和竞争开始走向竞争性合作。所谓战略联盟既可以是一家发展中的小企业与某家大企业的联合,也可以是大企业之间或者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这是因为结成战略联盟而形成的合作关系是建立在“优势互补”的竞争原则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