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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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好心帮忙结果还要自己掏钱,该怎么办?

张三承包村里的鱼塘,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张三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张三的同村好友李四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销售,获得收益5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四组织人员打捞销售鱼所花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4000元。现李四要求张三的儿子支付4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3.6万元款项。李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李四的要求是否合法?

李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为了履行职责而实施该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消防队员的救火、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在本案中,李四对邻居的鱼塘没有看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因此,在张三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四为了张三的利益,主动帮助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李四提出支付4000元费用的要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但平分3.6万元余款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4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四要求平分3.6万元余款的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