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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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照片没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私自挂在照相馆的橱窗里,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一日,付某去镇上的照相馆取自己前些天照的艺术照,发现照相馆的负责人张某没经自己同意,就把她的照片挂在了照相馆的橱窗里,看到过路的人对着照片指指点点,付某感觉十分不舒服。那么,张某的行为合法吗?

张某的行为不合法,他侵犯了付某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对于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因此,张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制作付某的肖像,构成对付某肖像权的侵犯,付某有权要求张某停止不法行为,并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