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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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合伙人之一要退伙,退伙前的债务该怎样分担?

2006年4月周某、徐某、汪某各出资4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2007年6月,汪某提出退伙,周某、徐某同意,三方约定汪某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2007年8月,一直向餐馆供货的赵某要求餐馆偿还债务3万元。那么,周某、徐某能否向汪某提出偿还请求?

可以。汪某退伙时三人的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汪某在退伙时应当对退伙之前合伙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因与周某和徐某达成不承担合伙债务的协议就能免责。

处理本案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餐馆应当计算在汪某退伙时餐馆对外的债务,并准确计算出在当时对周某、徐某的债务数额,这是周某、徐某向汪某请求偿还的依据。假如汪某退伙时餐馆欠周某、徐某3万元,则周某、徐某仅有权向汪某提出3万元的请求。由于三人出资额相等,没有明确债务分担方法时,则根据他们出资额的比例分担。如果汪某偿还赵某3万元的欠款,则有权向周某和徐某分别提出1万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