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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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在合伙中仅提供了技术是否也要承担合伙债务?

2006年初,小许与小吴想合伙开个木器加工门市,准备拉村里有名的木匠小李入伙,约定小李只需提供技术就可以,将来一起参与合伙利润的分配。年底加工门市盈利,小李获得了20%的利润。2007年5月,因一批产品出现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失,小李是否也有分担这损失的义务?

解决小李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判断小李是木器加工门市的合伙人还是受雇于该门市。这个判断结论的提出还要看合伙的出资方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也就是说,合伙的出资方式不仅仅限于资金和实物,技术也是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该条明确了以技术出资但参与盈余分配者的合伙人地位。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小李以通过自己的技术参加到合伙当中,并按照约定参与了利润分配,那么小李就已经是木器加工门市的合伙人,他应当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对内的债务承担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根据盈余的分配比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