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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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非要签合伙协议才能算是合伙吗?

甲乙丙决定合伙开办出口台布加工业务,甲出资2万元,乙和丙各出资1万元。3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完成多批加工业务,获利不少,3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了利润。第二年,因农忙人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造成了3万的损失。购货方要求甲乙丙3人承担责任时,乙丙称他们受雇于甲。那么,购货方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虽然甲乙丙之间没有合伙协议,但是他们构成合伙,所以应当由甲乙丙3人对购货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在本案中,虽然三人没有正式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三人对出资比例有约定,且在头年的利润分配中也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的。因此,应该认定他们通过口头的形式达成了合伙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强求合伙关系的达成一定要有书面协议的形式,对于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也是予以认可的。既然甲乙丙构成合伙,那么就应当由3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