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在镇上繁华地带有一处门面房。一天,老张与老李达成口头协议:老张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与老李合伙经营服装,但老张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老李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那么,老张是否对这时的债务承担责任?
老张应当和老李就童装厂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老张和老李是合伙人,他们应该共同承担此次的债务。此外,对于老张和老李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否能产生合伙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