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8804300000046

第46章 非自愿签订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陈某抱着女儿到曹某的诊所看病,经诊治后患儿出现抽搐和发热等症状,3天后死亡。陈某认为是曹某的原因导致了小孩的死亡,不仅不听曹某提出的要有关部门解决的建议,还组织了一帮人要殴打曹某,并要求曹某当场写下欠陈某死亡补偿费3万元的欠条。请问这样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这样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视为无效。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并因此而从事了某种行为。胁迫行为也违反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曹某确实写下了欠条,但是陈某不顾曹某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组织一帮人准备殴打曹某。在这种向曹某施加压力的情况下,曹某产生心理恐惧而写下了欠条,这并不是他真实的想法。也就是说,曹某是在受陈某胁迫的状态下非自愿签下的欠条。

由于该欠条的签订违背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属于民法中的因胁迫而作出的法律行为,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