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唐某向申某借款2万元跑运输,但是在2005年1月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唐某失踪,而且三年来一直下落不明。这时申某想要追回借款该怎么办?
申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唐某失踪,从而向他的财产管理人请求借款的偿付。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而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因此,债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当向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被宣告失踪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力:
(1)确立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包括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确定了代管人的职责,包括清偿债务和主张债权。因此,失踪人对外负的债务,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综上,申某可以通过上述制度向唐某的财产代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