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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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借条上的保证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2006年3月郑某向秦某借款3万元,约定2007年3月底归还,他们的朋友肖某在欠条的“保证人”处签了字。借款到期后,郑某无力归还,秦某该如何向肖某主张权利?

本案涉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但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也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指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肖某仅在欠条的“保证人”处签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出: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肖某是保证人当属无疑。由于没有确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秦某可以就全部的欠款额度向肖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