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刘大爷借给邻居赵某5000元,当时有赵某的借条为证。时隔6年之久,现在刘大爷能依据这借条向赵某追回借款吗?
这里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所谓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强制保护权利人请求权的法定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延长的条件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关键要看诉讼时效期间自何时起算。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本案来说,借条上注明贷款到期日的,从到期日起计算。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因此,刘大爷要确定是否还能依据借条追回借款,首先看借条上有无明确的还款期限。如果有还款期限,则请求还款的诉讼时效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超过此期限,刘大爷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如果没有还款期限,即使已经过了六年之久,刘大爷也随时可以依据借条向邻居要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