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房东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房合同。在租房过程中,房屋因年久失修,经常漏雨,对王某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王某几次通知房东,但房东都没及时修缮房屋。无奈之下,王某只好自己请人修理,支出费用1000余元。那么,维修房屋的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房屋的维修费用应该由房东承担。
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是出租人应承担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当然,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不是绝对的,它需要是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且要有维修的可能以及维修的正当理由。
维修是出租人的义务,但当出租人拒绝维修或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对此,《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由于房屋漏雨导致生活不便,王某多次通知房东,但都没有得到解决,故王某自己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由此支出的费用应当由房东承担。在费用的承担方面,王某与房东可以协商,比如可以采取充抵房租,也可以由房东另行支付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