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与老于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房协议。在租赁期间,老于把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老周。老周急欲翻修该房,准备作为儿子结婚的新房,因此要赶小马离开。小马非常郁闷,自己明明是签订了3年的租房协议,凭什么要被赶走呢?那么,小马要是不走是否合法?
小马不走是合法的,他有权利继续居住该房,直到租期届满。
本案涉及的是当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租赁合同中一个基本的制度是“买卖不破租赁”,即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适用“买卖不破租赁”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2)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
(3)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
(4)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了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也对该原则予以明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上述两个法条的含义是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之后,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
因此,本案中,即使老周不愿意,也没有权利赶小马出门,小马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同时,小马应该按照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向老周缴纳租金,当然,也享有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