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房东签订了为期1年的租房合同,1年到期后,赵某没有搬家的意思,房东也照样在收房租。那么赵某和房东之间是否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
从是否规定租赁期限看,租赁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但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也可以续订合同。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双方当事人更新租赁期限有两种形式:
(1)采取约定更新的方式,即双方在期限届满后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
(2)法定更新,也称默示更新,是双方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赵某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赵某没有搬家,依旧按照原来的方式向房东支付房租,房东也按原来的方式收房租,说明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则双方也应按照原来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是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房东随时可以要求赵某搬走,赵某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