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一些实施的技巧,有时它对通胀预期的影响甚至会超过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所带来的抑制效果。比如政府各个决策部门的政策意图和对外宣传是否能保持观点和政策方向的“一致性”,这在实体经济缺乏活力的短时期内,对通胀预期的抑制作用可能更为明显。
同时,学术界对预期形成的影响力也不能轻视。比如每一次在一项重大政策实施前,发达国家的决策部门都会鼓励学术界通过各种方式向大众传递这一政策所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等到学者和大众的观点基本上达成共识后,他们才会正式启动事先设计好的政策措施,使得事后的政策效果按照自己所期待的方向发展。这一做法的关键所在就是培养大众形成合理、正确和科学的预期,从而提高政府政策的效果。换句话说,如果事先没有大众认识的基础,或者“逆向而行”的大众预期已经存在,那么,此时匆忙地推行宏观调控政策就有可能会陷入“适得其反”的尴尬境地。
总之,上述三大政策环节虽然侧重点不同,第一个政策环节主要是控制可能出现的金融泡沫对物价水平的影响,第二个政策环节主要是提高实体经济部门收益率,以降低过剩的流动性涌向金融部门而可能造成的通胀压力,第三个政策环节的侧重点则放在影响大众合理预期的形成机制上,但是,上述每一类政策的有效实施都会影响其他两类政策的实施效果。比如如果能有效控制金融泡沫,使资金流向生产率较高的产业部门,就有可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提高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从而也就会降低因为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所可能造成的未来的通胀预期。当然,实体经济部门收益的提高,若能够与人力资源的投资结合在一起,那么,实体经济增长就会给予人力资本足够高的回报,这样也就可以把优秀人才留在实体经济的体系中,大众对通胀的预期也就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状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这一局面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影响。当然,所有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都是基于大众对政策体系的信赖和准确的理解,为此,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都应该肩负起宣传和正确诠释政策效果的社会责任。
非常时期应对“非常”通胀
2008年以来,我国的物价水平一直在高位徘徊,成本推动型的物价上涨已经开始出现向其他下游产品价格蔓延的趋势。2008年4月份,我国消费者物价指数同比上涨又达8.5%,涨幅比2008年3月扩大0.2%,创下自1996年7月以来近12年的次高水平。国家统计局也强调,当前仍需密切关注未来价格走势,把控制物价上涨、抑制通胀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这种全面通胀的压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流动性过剩的环境下,由于投资的需求依然旺盛,于是,抵御上游产品向下游产品价格传导的能力在日益减弱;其次,中国依赖国外初级产品和原油的现状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这就很容易使我们不得不忍耐来自国外市场的成本推动型物价上涨的压力;最后,通胀预期在消费者群体中不断强化,提前消费的冲动不容忽视。尤其是对某些大宗商品的投资偏好更是进一步助长了成本推动型物价上涨。
不管怎样,通胀压力在中国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拥有通胀风险规避能力的发达国家。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美国利率处于低位的情况下,我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利率工具,所以物价上涨很容易造成我国占主导地位的银行体系出现严重的“负利率”问题。也就是说,消费者闲置在银行体系中的资金会“不断贬值”。尤其在当前贫富分化严重的环境中,这种“负利率”问题甚至会引发社会不和谐现象。而且,居民存款随时都有可能流出银行体系,造成银行体系内资金短缺,从而加大其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再次大量涌向依然不健全的中国资本市场或商品市场,就很容易破坏该市场中的价格形成机制。另一方面,在经济开放的环境中,如何把握让过热的经济进行软着陆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度,正变得越来越富有挑战性。
第一,从源头上解决物价上涨是关键。一方面,通过最低收购价格和综合补贴政策来提高农民从事农、林、牧畜业的积极性,稳定供给,以保证人民正常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控制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投资水平,减少对能源和初级产品的需求,以达到抑制成本推动型物品价格的上涨趋势。但是,在外需趋冷的今天,就业的压力、农村的城市化和灾区经济的复苏所需要的财政扩张让我们对企业信贷紧缩政策的推行力度很难掌控。
第二,防止在通胀环境中企业为追逐短期高额利润而采取盲目投资的冲动行为,从而抑制局部价格上涨蔓延到企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价格领域。另外,防止投资过度带来更深层次的结构失衡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未来更大的、潜在的通缩风险。事实上,当企业业绩开始变得不尽如人意的时候,结构转型就会变得异常困难。这使政府抑制通胀但又不能让经济硬着陆的策略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三,解决好其他造成通货膨胀问题恶化的渠道管理,尤其是在目前对外经济依存结构下中国政府承受着的大量外汇占款的压力。要通过加大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幅度,挤走套利套汇的游资,以减少国际收支不平衡对流动性过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是,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和转型的现状却制约了我们大幅调整汇率的空间。
第四,加强流动性管理,要通过金融和财政政策的配套使用来引导资金走出去或分流到更多的金融产品上,以减少资金集中向商品市场回流的压力,从而避免通货膨胀的问题蔓延或恶化。这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但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资本流动的障碍被解除,那么,我们防范比通胀压力更凶险的货币危机的能力就会大大下降。
第五,通过监管和惩罚机制的强化来防止商业部门滥用自己在局部消费品价格上涨环境中的定价能力,从而避免通胀现象因为被哄抬价格而进一步蔓延和恶化。政府要不惜企业税收可能减少的代价,把上游价格向下游价格迅速蔓延的传导机制拦腰斩断。
第六,通过强化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和问责制度,加强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以净化投资环境和投资质量,从而减少企业的过度投资和增强消费者现在的支付能力,以提高社会当前承受通胀风险的能力。这一点,政府无论从资金还是策略上都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比如提供环境成本补贴、加强与国外的技术合作等。
第七,建立大宗商品的战略储备,以防止国际市场上价格的突发性飙升对厂商和消费者生产及生活造成极大的负担。这一点越来越考验我国政府对国际市场风云变幻的行情是否能做到了如指掌,是否具有随机应变的商业谈判和果断决策的能力。
第八,继续强化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福利体系和优化人民生活的环境建设,改善消费者当前实际收入因通胀而恶化的状况,以降低人们对持高不下的通胀的预期,从而提高中国消费者整体承受通胀风险的能力。这是政府必须做也应该加大力度做的工作。虽然这并不能快速且直接地起到抑制通胀的效果,但是,从提高全民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的角度来看,这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总之,消费者物价指数的上涨对目前正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经济而言意义非同小可。由于货币调控政策是在越来越开放的经济结构中运行,它的单边效果会大打折扣,需要上述一系列配套互补的政策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兼顾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的双重目标。如何做到政策的一致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将直接影响到市场的通胀预期及其消费和投资行为,直接影响到双重目标平衡的效果。甚至,政策与市场之间完全有可能互为影响、互为制约,从而把未来通胀趋势纳入一个多重均衡的轨道:未来至少存在严峻的滞胀风险,当然也有可能出现结构转型成功,从而做到很好地释放外部通胀输入压力的可喜局面。不管怎样,目前中国经济结构改革需要的时间越长,上述双重目标实现和有效抑制通胀的成本就会越高。
政府应多给市场发“红包”
2008年7月8日晚,我接受了凤凰卫视《双喜全球连线》栏目的采访,阐述了自己对东莞地方政府给低收入阶层每人发放1000元红包以帮助他们缓解通胀带来的生活压力这一“社会事件”的几点认识:
第一,东莞地方政府用“取之于民”的政府收入,去帮助当前“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这种“用之于民”的“好心”,值得赞赏。而且,在当前中国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如何为民造福,帮助老百姓克服今天内外冲击所带来的通胀和就业的压力,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东莞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财力条件,给出了一种具体的回应措施。
我们且先不说这种做法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是否“合适”,但从财政手段这个角度,就加强对经济结构失衡条件下中国宏观经济问题的治理这一想法而言,这种做法确实能给我们带来很多正面的启示。当前,由于中国经济结构的失衡,我们抵挡内外冲击的能力较弱,我们需要通过政策的组合拳,尤其是财政政策的合理化、透明化、高效化和有助于结构调整的税收制度的改进,缓解通胀压力下的“一刀切”式的货币政策所带来的“好”、“坏”经济细胞一起被“杀伤”的负面效果。比如,控制流动性过剩可能会给有活力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此时能够减轻它们税负的成本,那么,在目前宏观调控力度较大的状态下,可能就会缓解很多结构失衡问题所暴露和凸现出来的矛盾与冲突。
第二,由于东莞地方政府采取的是“转移支付”的资助方式,这也就是说,并不是税收贡献大的群体或个人能够得到“红包”补助。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并不能保证实际收入低的群体和个人都能够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补助”。相反,一些实际是高收入的群体反而摆出一幅穷酸相,利用关系,浑水摸鱼,拿到在他们看来“不拿白不拿”的“红包”!因此,政府出于“好心”却最终没有办成“好事”的结局,值得决策部门好好地反思。不仅是这次“东莞红包”事例所暴露出的决策上的问题,在中国很多的改革实践中,我们都反复遇到了“好想法”却最终没有得到预期的“好结果”这样事与愿违的案例。为此,我们认为政府应该给市场“发放红包”,以摆脱造成市场机制失灵的制度约束和财政负担,从而提高全社会抵御外部冲击所造成的通胀压力的能力。
东莞地方政府实际上是通过纳税群体中的支付转移来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的,但其操作难度大大增加。比如这种转移支付(收入再分配)的决策方法是否合法?东莞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财政上的相对独立性?因为它会对内地其他地区产生政策的溢出效应很大可能在于,其他地区无法效仿或不能效仿,那么,如何在国家统一管理的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做到转移支付的“公平性”,这当然会引起社会相关人士的“质疑”。
另外,如何界定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以具有“本地户籍居民”作为门槛条件是否合理?尤其是在地方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的今天,东莞地方政府这种红包发放方式会不会对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造成负面影响?即使发红包的标准合理,但具体操作中能否保证“公平”,也是引起社会质疑的地方。再退一万步,靠1000元的补贴,能否解决持续通胀给大家的压力?或者更具体地说,对付外部较为长期化的成本输入型通胀问题,是靠减税促进经济发展(当然通过增税优化经济发展的结构也是十分必要的),由此带来全民收入提高的这种“做法”好呢,还是靠地方政府独立判断,进行一次性“转移支付”式的“补贴方式”好呢?我们认为,靠财政支付转移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和减税政策之间是不可完全替代的,从长远的角度看,后者的积极效果可能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