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东亚家族企业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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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2 东亚家族企业所有权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

家族企业所有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形成和演变遵循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性,即不同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及其演化依存于经济体制所面对的历史的、技术的、社会的、经济的环境。一次意外的、非周期性的外部冲击可能会使人们偏离原来的状态,即使这种冲击的初始影响已经消失,人们也不再回到原来的状态。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中会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东亚各国和地区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经历的殖民与移民历史都曾深刻地影响了企业组织和企业所有权的选择,并且在二战后这种影响还继续存在。

一、儒家伦理维护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传统的影响

儒家伦理维护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传统疏于对工商业者的保护,导致工商企业规模小且为家族所有。雷丁认为,中国传统的政治专制制度和政府对商业的态度不但未能给工商业者提供保护,甚至看起来更像是掠夺,这是导致企业规模小且为家族所有的一个重要原因。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政府不重视商业,也不太干预商业。这使工商业者很少受到保护(和西方国家相比较)以致使他们不得不保持小心谨慎的、个人化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组织。

中国儒家伦理最主要的功能是以忠孝仁义、诚信等来维护皇权政治制度,因而否定个人本位,扼杀了人的个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皇权政治成为限制人们商业经济活动的社会性框架。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意识形态与皇权政治结为一体,商人阶层历来受到轻视。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皇权政治担心商人阶层的兴起会形成另一个财富源和权力源,威胁到皇权统治。第二,商人组织和企业组织及其活动易犯自由结社之忌。为维护皇权的专制制度,政府反对任何别的财富和权力的来源,而中产阶级的兴起会动摇这种制度,因此,必须要阻止工商业力量的壮大。儒家的道德伦理对政府的行为起了保护作用,而不公正的法律使其更易实现。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没有典范化的商业法规,对于特定的案例没有成文的法典,随意的解释权掌握在官员手中;“人大于法”,不受明确的法律制约的皇帝的圣旨能渗透到帝国的每个角落;不存在可以帮助和指导人们辩护的独立的、职业性的法律专家团体;没有保护财产权利的制度可以求助,即使发了财,买土地,但土地所有权未必是稳定和合理的,它还会经受反复无常的财政政策的干扰;在一些非法定的、非正规的杂捐的领域,征税是任意的;还有一点不能忽视的因素是,官吏的贪污腐败加大了经商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商人是弱者,没有安全感,只能任人摆布,工商业的发展显然会受到阻碍。

以上原因使商人在中国大部分历史中处于一个困难的环境中,同时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商人没有企业家精神,没有创业精神,只图物欲和安全的满足,而这些一旦达到就不求进取了,这导致商业规模受到限制;二是使商人们懂得家庭是认同一致和取得救援的主要源泉,于是被迫建立防御性的忠诚关系网,依赖于一种最不容易受到打击的,尤其是国家不插手的组织———家庭,保持一个他能控制的内部结构,在关键的岗位上使用他能信赖的人,重要的供应和顾客都依靠建立相互信任和承担义务的关系网。商人的这种适应性习惯在二战后相似的政治、法律环境下再次重现。可见,在不具备支持的社会体制和结构的条件下,企业组织很难突破家族的影响,实现非个人化。

二、华人移民历史的影响

华人在移民东南亚各国后经历的动荡、艰苦的社会环境导致企业对家族所有权的依赖。对于东南亚的华人企业来说,采用家族企业的形式是对外界环境的适应,也是对中华文化传统的继承。雷丁认为,海外华人的企业组织具有某种内在的几乎是天生的“程序”,能够再生其原型。“当华人企业迁到了别的国家并且发现那里的环境在许多方面都和他们能够适应的环境相类似时,为他们服务得很好的某些习惯做法就形成了。” 首先,家族企业的形成与中国移民社会的特点相联系。19世纪起,中国沿海闽、粤等省的百姓开始大规模移居到东南亚,这些早期移民多是破产的农民、工匠、小贩和无业游民,身上没有什么积蓄,大多数没有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惟一可以出卖的是体力。在经过克勤克俭的多年艰苦生活后,才可能有了一点积蓄,经营起小作坊或小商店。在陌生的环境里,无依无靠,惟一可以信赖的是自己的家庭成员,因此,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和经营是安全的选择。

其次,早期东南亚华人的商业活动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应有的保护。东南亚各殖民地当局只是把华侨当作廉价劳动力,而不给予他们平等的法律地位。华侨的身份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侨民,又不同于当地的原住民,而被称为东方外国人,实际上受到各种歧视。与此同时,历代中国政府虽然承认海外华侨为中国人,但由于国力衰微、官员腐败无能,所谓保护海外华侨利益只是一句空话。作为移民的华侨就处于社会当中非主流人群的地位,或边缘人群的地位,其财产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单个的华人难以在外国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血缘关系和儒家伦理中以家庭为本位的思想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赖以生存的单位就归结到家庭、家族及其延伸组织,如同宗会、同乡会。即使行会、帮会等组织,也是以家庭规则建立和运作的。一个人“要是没有一定程度上的家庭支持,或是不属于一个家族的,或者宛如家族经营网络如结义兄弟来按家族规矩进行活动,他就无法展开生意”,依靠家庭和家族是其必然的选择,也是惟一的、理性的选择,因此,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生产中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既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也是对外界生存环境的适应。因而他们采取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即使是在东南亚各国取得独立之后,在许多国家,华人也没有取得平等的地位,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都先后实行了扶植当地原住民、限制和排斥华人的经济政策,华人的经济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和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家族企业的形式可能是对华人财产最好的保全办法。创业之初,华人就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企业组织的,创业之后,华人创业者“希望把企业传给子女,并一代代地传下去。他不想看到别人插手到这个家庭企业里来……如果这些单个家庭企业终于有所扩展的话,那么一般也是通过与其他同乡进行通婚所造成的”。

在动荡的社会环境中,产生“实利的家族主义”并成为典型的社会结构不足为奇。客居的环境加强了不安全感,使这种实利主义能够发展下去。

三、韩国殖民历史的影响

对于韩国来说,除了文化因素外,曾经沦落为日本殖民地的历史也影响了韩国企业的组织形式。金赫来认为,韩国的财阀企业表现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的家族资本主义模式虽是由韩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和企业发展的历史较短造成的,不过殖民地时期“日本财阀企业的家族垄断、政府企业间的有机联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对大企业战略产业集中投资的形式一直影响到现在韩国企业的特点”。殖民地时期以后延续下来的企业环境特点,如靠官办金融得到优惠,在引进和分配外资方面拥有的政治待遇,为维持政权按新规定进行经营而获得的配额,出于政治目的而接管原有企业等,这种种政治因素造成的事业扩展形成了以家族为中心的决策秘密,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必须采取家族所有的形式才可能保守秘密。

卡明斯对此也有认同。他认为,韩国大型企业的样板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日本的财阀。韩国参加过太平洋战争的军事首领对日本财阀的模式很了解,二战时日本政府和大企业以高度集中的金融为核心的广泛合作,对他们很有吸引力。他们认识到以家庭为纽带、国内财富和权力异乎寻常的结合是应对早已在世界经济中站稳脚跟的竞争力强大的外国公司所必需的。“政府对金融的控制不仅使实施产业政策成为可能,而且通过建立一个对政治领袖感激涕零的企业家阶层,巩固了政权的基础。对一个一直寻找合法性的后殖民军政府来说,这一直是梦寐以求的,他们非常想把日本财阀嫁接到韩国,并且他们也这样做了。”###2.3 二战后东亚家族企业所有权制度安排面临的制度约束

家族企业所有权的形成离不开特定的制度环境,它们对企业所有权结构的选择构成了制度约束。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分类,制度分为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以及制度的实施机制。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无意识中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和意识形态等因素。一国制度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该国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完善与否,而且主要看这个国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特定的所有权结构与这些制度约束间既可能是制度互补的,也可能是制度替代的。总之,它是对特定的制度环境的一种适应,是经过成本收益比较后的理性选择,能够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

一、非正式的制度约束:深厚的儒家文化传统

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虽然关于文化有不同的解释———当然这并不是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内容———但作为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的反映,文化体现了大众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等却是不容置疑的,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观,长期以来,文化对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影响巨大,成为任何时代、任何经济主体一切经济行为无法摆脱的制度约束。

东亚地区属于东亚文化圈内,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在该区域内占有重要地位。在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自不必说,在韩国和东南亚,儒家文化也占据一席之地。在韩国,儒家思想至今仍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朝鲜民族的许多特点,如民族自尊心强、注重教育、注重礼仪道德、尊敬师长、讲究孝道、家族主义、人际关系等,都与儒家文化的长期积淀有直接关系。韩国高丽大学编写的《韩国民俗大观》的序中写道:“至今儒教在韩国社会也占有绝对的比重……事实上,儒教不仅改变了人的思想和性格,而且使社会构造、习惯、制度也发生了大的变动。所以,在当今现代化、西洋化的风潮中,韩国仍然是一个父家长制、血缘主义最强的社会。韩国人所具备的纯韩国人式的性格、思考方式、行为规范仍以此为准绳。儒教至今仍深深地扎根于我们社会的基层。”长期以来,随着华人的迁移,儒家文化在东南亚地区广为流传。儒家思想,特别是以家族主义为核心的儒家信念,至今仍深深地扎根在绝大部分海外华人的心中。“华族后裔无论在海内外,年纪无论大小,多多少少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因为儒家思想是中华文化的主流,由身教、言教、口传,一代一代地传下来,甚至目不识丁的人,也可以引用一两句孔子或孟子的话……儒家思想和价值观,潜移默化地流传民间,已是华族生活方式的指南。” 儒家传统文化宏大渊博,其中家族主义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所谓家族主义是指以家庭(家族)为首要价值的价值观念,处理家庭(家族)内部关系的伦理观念和处理家庭(家族)与社会关系的家本位思想。这种重视家庭的思想来自于儒家“家齐而后国治”的政治哲学。在儒家的理论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结构,家庭是社会活动的中心。社会关系不是靠契约来维持,而是靠伦理规范来支撑。早在公元前6世纪,儒家学派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说法。家国同构,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只有治理好了自己的小家,才能治理好国家,平定天下,因此,儒家理论特别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保持社会的家庭形式,以此来支持以家庭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在家庭中,家庭成员实现了初步的生产分工,体现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家庭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场所,是个人实现其价值的舞台,是个人情感的归宿,家庭有无法替代的功能。没有家,就没有个人,脱离了家庭的个人是没有意义的个人,是没有依靠的个人,是浮萍。生活是围绕着家庭而展开的,个人在社会中没有合法的地位。“一个没有完完全全嵌进血缘关系网络的人是不能被人充分信任的,因为人们不能用正常的方法去和他打交道……财富能补偿你断腿缺臂的损失,但补偿不了你缺少亲人的不足。金钱没有过去,没有将来,也没有义务。但是,亲人有过去和未来,也有义务。”因此,家庭里的人际关系是个人最重要的关系。

这种深厚的家族主义儒家文化传统,作为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非正式规则贯彻到东亚社会的各个层面,深深地影响了企业组织的形式,使家族企业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正式的制度约束:法律制度与市场体系

1.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及实施。

根据前述拉波塔(LaPorta)等人的研究,影响企业所有权结构的法律是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制度,尤其是其中对股东提供法律保护的条款,以及对这些条款的有效实施。股东权益保护的程度具体是通过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和对有关规定的执法效率表现出来的。股东权的大小体现股东保护的水平。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显示了东亚以及部分新兴经济国家的股东权利状况。

表2-1概括了东亚及部分新兴经济国家法律提供给股东保护的权利。它揭示了一个国家公司治理可能有问题的领域。例如,在许多国家偏离一股一票的规则可以帮助家族控制,不仅保持它们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且可以通过阻止少数有投票权的股东的出现从而帮助它们实现对小股东的剥削。在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缺少对有关利益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成为导致剥削的自我交易的肥沃的土壤。

尽管如此,总的看来,表2-1给人们的印象是,东亚各国股东保护的程度并没有人们想像中的那样糟糕。例如,韩国在所有项目上都是“是”,而泰国在多数项目上也都是“是”。

表2-1中所有的东亚国家在关键领域都有保护股权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对有关事务需经股东表决的强制性规定、对内部交易的惩罚、对重大交易要求股东表决的强制性规定等。对于与股东权利相关的多数项目,东亚国家表面上都提供了法律保护。如表2-1中所示,除了一股一票和允许通过信函代理之外,回答“不是”的很少。然而,如其他大部分地区一样,有良好的法律是一回事,而使它们能够得到有效运行又是另外一回事。因此,执法效率对股东权益保护更为重要。东亚各国的执法效率如何呢?

LLSV提出一套指标来衡量执法效率,主要包括法律制度效率、法律规则、腐败水平、剥夺风险、毁约风险和会计准则评级六个指标。根据LLSV的研究,东亚主要国家、地区的“执法效率指数”如表2-2所示。除了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以外,各国、地区法律效率指数都不太高,尤其是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韩国,法律效率很差。

综上所述,东亚国家或地区的股东法律保护制度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比较完备,但是法律执行效率很低,这使法律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大打折扣,投资者面临着利益被侵害的风险。这种法律制度深刻影响着东亚国家的企业所有权安排。

2.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

资本市场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巨大。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种运作机制,使资本迅速和有效地从资本剩余者转移至资本短缺者,有利于资本和其他要素的合理、高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对于资本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其次,证券发行和流通市场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不断调整其持有的证券来形成有效的资产组合从而降低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进而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为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源。最后,资本市场不仅有助于企业实现低成本的投融资,使之满足支撑自身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最终获得利润,而且还是实现资本存量结构调整,完成债务重组、产权重组乃至破产清算等一系列资本转移和重新配置的行为的有效渠道。

东亚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但是,在二战前,其发展步伐极其缓慢,资本市场的业务也十分单一,资本市场在融资方面的作用也不明显。二战后,政治上的独立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东亚各国和地区纷纷恢复原有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建立新的证券交易所。韩国于1956年在美国的帮助下建立了大韩证券交易所,标志着韩国证券交易所的重新开始。1960年台湾证券交易所宣布成立,1962年正式开业。泰国直到二战以后的50年代才开始形成资本市场,1962年设立了曼谷证券交易所。印度尼西亚于1952年设立了雅加达证券交易所。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于1960年设立,1973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联合交易所一分为二,各自设立了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独立后,菲律宾恢复了1927年建立的马尼拉证券交易所,并于1963年、1974年分别设立了第二、第三家证券交易所。但由于真正独立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除了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资本市场外,在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中,资本市场所起的作用并不大,短期存款和银行贷款仍占主导地位,仍存在长期资本供应不足的问题。比较落后的资本市场,既不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也难以对上市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东亚已有的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就很难冲破家族的所有权束缚,逐步发展成为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资本市场不发达,使得企业过度依赖家族或银行,这有助于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较多。更糟糕的是,家族企业的家族化经营,又反过来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及发展结构,导致资本市场发育缓慢并且结构失衡。东亚的资本市场与家族企业就是这样的。可以说,在东亚,家族企业是东亚资本市场发育缓慢的结果,也是其发育缓慢的原因。

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导致与此相关的经理人市场也比较落后,市场不可能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企业使用外部市场的成本高。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很难从经理人市场上聘到满意的经营者,由非家族成员担任企业的经理,其代理成本可能是高昂的,除非与这些非家族成员有着长期的交往,对其品质与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否则,家族企业不会轻易把经营权交给非家族成员的。这就是说,在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背景下,通过家族掌握所有权,控制企业,在企业内部市场雇佣家人、从内部筹资,来克服交易成本高的缺点是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