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东亚家族企业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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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1 企业所有权及其决定

一、企业所有权的含义及意义

在经济学文献中,“所有权”既指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own-ershipofthe asset),也指对企业的所有权(ownership ofthe firm),两者的含义不同。张维迎认为,财产所有权即产权,指的是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ofcontrol)。企业是由不同的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所有权显然不能等同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结果。 企业所有权的两个维度是缺一不可的。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即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因为剩余是不确定的、没有保证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是什么也得不到的。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它是与特定控制权相对应的。特定控制权指可以通过契约授予经理的经营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力。而剩余控制权往往包括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如任命和解雇经理、决定经理报酬、决定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等等。

企业所有权的重要性来自企业作为契约的性质。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由于现实世界的不确定性及由此导致的交易成本,使得企业是一个不完备的契约。这是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本质区别。因为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未来世界是不确定的,要使所有企业成员都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n个常数之和不可能等于一个变数)。这就是剩余索取权的由来。同样,因为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未来世界是不确定的,当契约中没有规定的状况出现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去弥补它。这就是剩余控制权的由来。正是因为契约是不完备的,才出现了企业所有权问题。契约的不完备性不仅意味着所有权问题的存在,而且还意味着谁拥有所有权是重要的。因为企业所有权是所有参与人讨价还价的结果,它决定了每个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

在企业制度的所有安排中,所有权安排是其他制度安排如经营管理权、信息决策权、激励制度、雇佣制度等的基础,因为企业的所有权关系决定了企业权益主体的其他经济行为。而且,许多研究文献在进行企业制度分析时,也是以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作为划分不同企业制度的标准。如合伙制企业是所有企业成员共同分享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资本雇佣劳动型企业是资本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劳动雇佣资本型企业是劳动者索取剩余和享有控制权。因此,对东亚家族企业制度的分析应该从企业的所有权入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东亚家族企业的所有权是如何决定的。为此,我们不妨先借鉴一下西方国家企业所有权决定的理论。

二、企业所有权决定的不同维度

所有权可以分散在众多中小股东手里,如美国公司;也可以集中在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可以是政府、金融机构或是家族,如中国的国有企业、日本大企业和东亚的家族公司。对此,国外学者从经济、政治、法律等不同角度进行过分析。

1.德姆塞茨和莱恩的四因素决定论。

对企业所有权为什么有的是集中的,有的是分散的,德姆塞茨和莱恩曾进行过以美国为例的研究。他们认为,决定所有权结构时,有四个因素值得考虑,其中前三个因素更为重要。 (1)企业价值最大化规模。有竞争性活力的企业规模越大,要保持一定比例所有权的成本就越大,自然会降低所有权的集中程度。再者,当控制程度已定时,一般地,企业的规模越大,比较小的股份比例就可以控制较大的企业,这可以称之为企业规模对所有权风险的中立效应。对大企业来说,不用所有权太集中,小的股份比例就够控制大企业了,所以中立效应导致所有权结构的分散。对风险的厌恶会强化风险中立的效果。如果需要集中较大的资本额,又企图保留有效的、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就要求一小群所有者向一家企业投入更多的财富。正常的风险厌恶心理意味着,他们只有在能够以较低的、具有补偿风险作用的价格的情况下,才会购买更多的股份。由此使资本成本提高,这对企业的所有者来说是一种阻力,使其无法实现维持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综上所述,企业规模与所有权集中之间会产生一种反向的关系。所有者选择分散的所有权结构是与股东财富(或效用)最大化行为相联系的。

(2)潜力控制。即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更有效地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所能取得的财富收益。如果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是完善的,能够帮助所有者监督经营者,那么潜力控制在解释公司所有权结构方面不起作用。在现实中,市场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不是完美无缺的,且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因此,就提出潜力控制问题。德姆塞茨认为,在对潜力控制起作用的因素中,最重要的是企业外部环境中特有的不确定性因素,企业外部的环境越不稳定,经营者的行为越难以监督,且对企业获利能力影响巨大,所以所有者通过更集中的股权结构对经营者的行为予以更紧密的控制,获得好处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3)系统性管制。政府采取的系统性调控措施限制了所有者的选择范围,并通过各种方式削弱了控制潜力。政府的调控对经营者具有某些辅助性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所以,政府调控的重要作用就是使受控行业的所有权更加分散。

(4)企业产出中的潜在快感。企业产出中的潜在快感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影响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种类以满足个人偏好所获得的效用。个人或家族在消费时往往有一些自己的偏好,为了要实现这些消费目标,就要求所有者拥有一定的地位,能够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于各种企业来说,这种潜在的舒适要求越高,所有权就越集中。德姆塞茨认为,专业体育俱乐部企业和大众传媒企业是两类可能引起股权集中,从而使得控股股东可以满足其个人偏好的行业。不过,德姆塞茨和莱恩对这一解释变量的合理性并不太自信。

总而言之,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企业规模越小,所有权结构越集中;企业外部环境越不稳定,潜力控制的收益越大,所有权结构越集中;政府调控越少,所有权结构越集中。

以上前三点从英国和美国家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验证。在企业形成初期,受技术水平的限制,企业价值最大化规模普遍较小,因此,由个人或家族集中控制成为可能;在最初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外部环境很不稳定,由家族所有并负责经营,可以扩大企业潜力控制的收益;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较少,包括对企业的干预较少,因此,无法对经营者产生辅助性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客观上导致所有者加强对企业的控制,表现为所有权集中掌握在一个家族手中。

德姆塞茨和莱恩是从纯粹经济与技术的角度考虑了所有权结构问题,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文化、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影响。

2.马克·J。洛的政治分析方法。

马克·J。洛研究了美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来源,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观点,即经济和技术因素并不是导致现代美国公司所有权分散的惟一因素,政治、法律和立法机构也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他证明了美国公众对权力在私人手中的大规模集中抱有不信任感和恐惧,进而通过利益集团政治制定法规削弱大企业规模,故意拆散金融机构,并限制它们的力量积累,削弱它们持有大宗股票的能力,从而切断了美国公司演进为机构所有权集中控制型企业的路径,导致了伯利-米恩斯所说的股权分散型公司的产生。

3.LLSV等人的法和金融分析。

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 Vishny(以下简称LLSV)从法律角度,即对投资者保护的立法与执法情况,研究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他们的研究中,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结构表现的)。他们对49个国家的公司数据按法律体系对股东保护与股权集中度进行了统计研究,证明两者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即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则股权集中度越低,或股权越分散;相反,投资者法律保护越不好,股权集中度越高。所有权集中成为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应对结果。研究表明,在股东权益保护好的国家,小股东愿意支付较高的股价,他们知道即使他们不能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法律也会保护他们免于控制股东的剥削。而当小股东支付高股价时,控制性股东愿意增加融资,并更愿意减少他们持有的股份。更进一步,“在股东权益保护好的国家,控股股东不会担心当他们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时,自己被剥削,因此,可能会愿意减少他们手中的股票。”如果法律体系不能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足够的保护,那么将对所有权结构产生以下三种影响:首先,投资者寻求成为控制者,通过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来有效地监督经理层;其次,外部投资者将需要较高的风险溢价,加大企业的资本成本和筹资难度,从而导致股权集中在公司创始人(或后代)手中;最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可以带来较大的私人收益,导致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进一步集中。显然,上述三种影响将带来一个结果,即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中,公司将具有较高的所有权集中度。Shleifer和Vishny的研究得出相似的结果,即在公司治理体系中,集中的股权分布是对不完善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适应性反应。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相联系的内部机制如下。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能给小投资者更多权利以防御大股东的掠夺(ex-propriation),进而影响股权集中度。股权集中程度取决于大股东获得的掠夺利益与监督管理者为使公司价值增值的利益之间的权衡。在对投资者保护较差的情形下,法律对掠夺行为限制很少,大股东能无成本地或以较小成本掠夺公司收益,掠夺利益将远远大于监督经理层行为得到的回报,造成掠夺行为加剧,小股东可以预见到其投资会因受到掠夺而遭受损失,却难于得到“搭便车”的好处,这样的公司对小股东不会有吸引力,必然造成股份的高度集中;在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的情形下,由于较为完善的立法和执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掠夺,大股东必须通过复杂的转移方式以较高成本进行掠夺,并且法律保护程度越高,成本越大,甚至于转移成本高于其收益而导致这种掠夺行为无利可图,此时,大股东更乐意从公司价值增值中得到收益,小股东可以期望借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降低代理成本使其投资得到相应的回报,又不必担心大股东会付出巨大代价进行掠夺,这样小股东愿意进行投资,股权相对分散。

马克·J。洛的政治分析方法以及LLSV等人的法和金融分析为我们研究企业所有权的决定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我们看到,无论是政治因素还是法律因素,都属于企业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因素,所以说,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制度决定的。因此,我们将从制度的角度对东亚家族企业的所有权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