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变态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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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癔症概述

躯体形式障碍与分离性障碍是一种与焦虑障碍有密切关系的心理障碍。在焦虑障碍当中,焦虑的征兆是明显的,而躯体形式与分离障碍中的焦虑未必是可观察的。在躯体形式障碍中,个体总是不断抱怨存在诸如身体缺陷或功能失调等躯体症状,但在生理上未能发现任何器质性病变的根据或基础,因此又称为心理生理障碍(psychophysiological disorders)。在分离性障碍中,个体能经验到意识、记忆以及身份的分裂。两种障碍的发作都典型地与某种应激性经验相联系,而且这两种障碍有时也是共生的。

在历史上,躯体形式障碍与分离性障碍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不断增加的证据表明,它们有许多共同的特征。过去,它们被归为一类,称为“癔症性神经症(hysterical neurosis)”。

一、癔症概念的由来与演变

癔症是变态心理学诊断术语中最为古老的病名之一。癔症一词可追溯到古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以及此前的古埃及人。当时人们认为,这种疾病主要发生在女性身上,是“游走的子宫”到达某部位或某器官时引起的某种发作。那时,人们以为癔症是子宫堵塞喉部的结果,而子宫游走到腹腔时可引起癫痫,游走到心脏时可引起焦虑,游走到肝脏时可引起失声、磨牙、面色苍白等。这种子宫“移位”的理论被长期保留下来,而hysterical一词也就成为这类疾病的名称。

19世纪后期,法国神经学家沙可发现癔症患者极易被催眠,而易被催眠的人又多患癔症。他通过催眠暗示的方法,能在癔症患者身上制造或消除症状。他认为癔症症状发生的基础是神经系统的器质性缺陷。法国另一位医生伯恩海姆则认为癔症完全是心因性的。此后,沙可的学生Babinski建立了一套神经系统的检查方法,科学地区分了癔症与某些神经系统的器质性疾病。同期或稍后,又出现了几位对癔症的研究有重要贡献的人物。

首先是Janet的遗传退化学说。该学说认为,癔症主要是因为人格分离所致。Janet在其著作《心理自动症》(Psychological Automatism)中第一次提出了“分离”这一概念,它指某一观念脱离全体系统而独立,并指出这种意识的分离就是癔症发病的机制。Janet将能量守恒和经济学原理运用在心理学,认为意识的完整需要耗费心力,分离的根本原因在于耗竭(exhausion),也就是心力不足以维持意识的综合作用。分离是被动的心理过程;意识分离是癔症心理改变的原发性特征,在癔症的结构中起主导作用。

其次是弗洛伊德的性压抑说。该学说认为,癔症主要是因患者在幼年时期的性本能被压抑,这种被压抑的本能冲动通过其他途径表达出来,如被转换为躯体症状。弗洛伊德把这类症状称为“转换性癔症(conversion hysteria)”,意指患者将潜意识中的情感冲突表现为另一种更可能被接受的形式,即躯体症状。现在,“转换”一词还在使用(但已经没有原先的那种理论含义),而“癔症性”由于被认为其在概念上的不确切且带有偏见而在DSM-Ⅲ之后不再被使用。

二、对躯体形式障碍与分离性障碍的分类诊断

1980年DSM-Ⅲ的出版,标志着DSM系统对心理障碍的分类开始建立在可观察到的行为之上,而不是继续按照假设的病因学基础分类。于是将神经症(neurosis)这个疾病名称取消了,因为它太模糊,几乎可以囊括所有非精神病性心理障碍;取消的原因还在于这个名称暗示了一种对这类障碍的病因学解释。这种解释是建立在心理动力学基础之上的,尽管很独特又明确,却不能被证实。相应地,将原本列于神经症下面的各种心理障碍进行分门别类。与此同时,还取消了“癔症”这个疾病单元(钱铭怡,2006)。

时至今日,在ICD-10和CCMD-3两个诊断系统中,转换障碍也都与分离性障碍有着密切联系。具体而言,ICD-10取消了癔症这个诊断名称,但保留了神经症这个诊断类目,将躯体形式障碍与分离性(转换)障碍并列归在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这个大类别下,其中转换性障碍放在分离性(转换性)障碍之下。CCMD系统则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直在神经症类别之下保留着癔症的诊断分类和标准,直至2001年制定了CCMD-3,才将“癔症”单独列出,归入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这一大类,从而与神经症并列(钱铭怡,2006)。

DSM-Ⅳ中的躯体形式障碍和分离性障碍,在CCMD-3和ICD-10中都有所不同。其中很大的不同是,DSM-Ⅳ把转换性障碍置于躯体形式障碍之下,而在ICD-10系统中,转换障碍被称做分离性运动和感觉障碍,置于分离性(转换性)障碍类目下;在CCMD-3中,转换性障碍被称做癔症性躯体障碍,与癔症性精神障碍(即DSM-Ⅳ中的分离性障碍)并列归于癔症类目之下。而且,这两大类障碍类别下的具体诊断分类和名称也与CCMD-3和ICD-10有差异。例如,在DSM-Ⅳ中,只有转换性障碍这一种诊断,而在CCMD-3和ICD-10中,又对转换性障碍进行了细分,并给出了进一步的分类诊断,如癔症性运动障碍、癔症性抽搐发作等。

CCMD-3和ICD-10在分类上基本一致,但也有一些差别。例如,在CCMD-3中,在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这个大类别下,癔症这个类目包含了癔症性躯体障碍(转换性障碍)和癔症性精神障碍(分离性障碍),而躯体形式障碍属于这个大类别下的神经症类目。而在ICD-10中,在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这个大类别下,并列分离性(转换性)障碍和躯体形式障碍,以及其他几个诊断类目。在CCMD-3和ICD-10中,具体诊断分类和名称十分接近,但在分离性障碍和转换性障碍下的具体诊断名称上,后者用的名称是分离性,而前者用的是癔症性。例如,ICD-10中的分离性遗忘、分离性抽搐等,到了CCMD-3中则成了癔症性遗忘和癔症性抽搐发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