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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心理障碍分类诊断系统简介

一、ICD-10简介

如前所述,ICD-10较ICD-9有了飞跃性的进展,其中心理与行为障碍部分由世界卫生组织汇集了几十个国家近千名精神病学家经过长时间的准备而问世,因而具有国际性、权威性和实用性。

(一)ICD-10心理与行为障碍部分的特点

与以往的版本相比,ICD-10心理与行为障碍部分具有以下特点:

1.类别增多

ICD-9仅在编码290~319的30位数字中存在,ICD-10中与心理障碍有关者可能存在于A00~Z99的所有编码中,共有2600类。心理与行为障碍以F为开端,理论上可有F00~F99的100类,实际上尚未完全启用,计有F08、F26~F27、F35~F37、F46~F47、F49、F56~F58、F67、F74~F77、F85~F87、F96~F97和F99等23类未启用,现用77类,估计将使用15年左右,一般诊断名称用四个字符,特殊情况可用五个字符。

2.更为详细

ICD-10对各类别、病种和亚型都有详细的描述,不仅阐述了症状和诊断,还描写了病因、预后等问题。诊断要点包括诊断和鉴别诊断,对不同名称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哪些是“包含”的,哪些是“不包含”的。如F34.1恶劣心境(dysthymia)就规定包含抑郁性神经症、抑郁性人格障碍、神经症性抑郁(持续两年以上)和持续性焦虑抑郁等心身障碍,而不包含焦虑抑郁(轻度或持续性)(F41.2)、居丧反应、持续不足两年(F43.21延长的抑郁性反应)、残留型精神分裂症(F20.5)等心理障碍。

3.按多轴诊断原则诊断疾病

ICD-10引言指出:“概括临床表现时需要多少诊断就记录多少诊断。当记录一个以上的诊断时,最好将一个诊断放在其他诊断之前以表明其为主要诊断,同时注明其他任何辅助诊断或附加诊断。与诊断数目的关系最密切者优先;在临床工作中它常是导致咨询或与健康机构进行联系的障碍。”也就是说,对患者常需有多个诊断,以说明患者的全部临床相,按主次排列,当诊断器质性,包括症状性心理障碍时,就必须同时诊断其原发病;诊断痴呆时就得同时写明神经科的诊断;诊断神经症时,若兼有人格障碍,就要同时做出诊断,这样可避免片面地看问题。因此,一个患者常有多个诊断,如:

F20.0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RP4.0 脑电图广泛轻度异常

Y49.3 吩噻嗪类抗精神病药副反应

Z61.0 童年丧失爱的关系

Z81.1 酒精滥用家族史

4.术语的运用力求精确

如“精神病性症状”,是指妄想、幻觉、严重的精神运动性兴奋和紧张症性行为,而不包括抑郁、焦虑和恐惧等情绪的社会性退缩。即使如此,其含义仍不够明确,因此,ICD-10中尽量少用,而对所使用的术语如“障碍”、“损害”、“功能缺陷和残疾”、“前驱期”等都有明确的解释。

此外,整个ICD-10可称为“多个分类组成的家庭”,共有九个部分组成及制定相应的定式与半定式检查等特点。

(二)ICD-10关于心理障碍的分类

在精神医学相关文献中,ICD-10通常是该分类方案的第五章的简称。其分类如下:

F00~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心理障碍

F10~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20~F29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F30~F39 心境(情感性)障碍

F40~F49 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F50~F59 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F60~F69 成人的人格及行为障碍

F70~F79 精神发育迟滞

F80~F89 心理发育障碍

F90~F98 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及心理障碍

F99 待分类的心理障碍

二、DSM-Ⅳ-TR简介

(一)DSM-Ⅳ的基本特点

DSM-Ⅳ共列出400余种精神疾病,每一项都描述了疾患诊断的标准及必然出现的主要临床特征。它也描述经常发现,但不一定会呈现的有关特征,以及年龄、文化或性别方面的趋势。最后,它还对疾病的流行率、病程、病因、复杂性、易患病倾向因素,以及家庭形态等问题做了讨论。在2000年出版的DSM-Ⅳ-TR中,几乎保留了所有在1994年建立的诊断标准,只是明显地修正了其流行率、家庭形态及其他背景资料。

DSM-Ⅳ-TR要求临床工作者在作诊断时,根据五个独立的主轴,或信息维度来评估患者的症状。

(二)DSM的进步

自DSM-Ⅲ问世至今,该诊断系统努力的方向是建立一个具有更高可信度及更为有效的诊断类别。经过不断努力,它主要的进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诊断标准更为详尽,即对于某个诊断的所有症状都予以了准确详细的说明,词汇表中也对临床症状做了清楚的定义,使得DSM-Ⅳ-TR更为翔实。

(2)在轴Ⅰ、轴Ⅱ中的每个诊断特征都比DSM-Ⅱ更加广泛。对每一种障碍都有一个关键特征的描述,然后是相关特征,诸如实验室的检验结果(例如,精神分裂症患者脑室的扩大)及身体检查的结果(例如,有饮食障碍的人会出现电解质不平衡的情况)。同时,对研究文献的摘要总结提供了关于初次发作的年龄、病程、流行率和男女比例、家族形态及鉴别诊断(亦即如何区别其他类似的诊断)等各方面的信息。

(3)DSM每一次改版,诊断类别的数量就会增加,尽可能涵盖多数人的症状,如DSM-Ⅲ增加了孤独症。虽然诊断类别的数量多年来一直在增加,但有些却被删除,因为不再有研究支持它们的存在,如同性恋。

(4)在DSM-Ⅳ中特别提到,需要有更多的研究来确定,某些诊断与主轴是否应当成为诊断系统的一部分。

(三)DSM-Ⅳ-TR对种族与文化问题的重视

心理障碍是全球性的,没有哪种文化下不存在心理障碍。心理障碍的风险因素(如社会凝聚力、贫穷、药物滥用及压力)、体验到的症状、求助的意愿及可提供的治疗等,都会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有时,这些跨文化的差异非常明显。心理健康护理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当普及,但生活在非洲和亚洲许多国家的人,却很少有这方面的服务。例如,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大约200万人口中才仅有一名精神科医师(WHO,2001)。

文化差异并不总是以人们预期的那种方式出现,如一项重要研究发现,即便是使用美国的医疗照护法,精神分裂症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如哥伦比亚预,后要比工业化国家(包括美国)更好(Sartorius et al。,1986)。在美国的墨西哥移民,刚移居到美国时,符合心理障碍诊断标准的人的比率,大约为在美国出生的人的一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移民及其子女出现某种障碍的情况开始增加,如物质滥用,使得他们患病的风险与在美国出生的人趋于接近(Vega et al。,1998)。

过去的DSM因为没有注意到文化和种族在心理病理学上的变异性而受到人们的批评。DSM-Ⅳ-TR试图从三个方面来增强对文化的敏感性:①提供一个整体架构来评估文化与种族所扮演的角色;②在每一种障碍上,描述文化因素与种族特点;③在附录中列出与文化相关的综合征(culture-bound syndromes)。DSM-Ⅳ-TR的附录部分列出了25种与文化相关的综合征,这些与文化相关的综合征是一些在特殊地区才能比较容易看到的诊断。

三、CCMD-3简介

如前所述,中华精神科学会根据修订CCMD-2-R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1995年成立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工作组(CCMD-3工作组),并于2000年完成了这一工作。

(一)CCMD-3的分类原则

目前,我国心理障碍的分类原则为:兼顾症状学分类和病因、病理学分类,分类与诊断应继续向病因病理诊断和方向努力,有条件按病因病理分类者应按此分类。例如,器质性心理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心理障碍、应激相关障碍中的某些精神障碍应尽量按病因病理学分类。其他病类目前主要用症状学分类。

(二)CCMD-3主要分类类别

(1)器质性心理障碍。

(2)心理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心理障碍。

(3)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4)心境障碍(情感性心理障碍)。

(5)癔症、严重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神经症。

(6)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

(7)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8)心理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9)童年和少年期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绪障碍。

(10)其他心理障碍及心理卫生状况。

(三)CCMD-3的特点

CCMD-3具有以下特点:

(1)以前瞻性现场测试为依据。CCMD-3的制定主要以前瞻性现场测试结果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以前的CCMD版本和ICD-10、DSM-Ⅳ。例如,通过对51例同性恋完成的现场测试和至少一年的随访观察,发现本组同性恋者在个体成长过程中,均存在不和谐同性恋阶段,部分同性恋者需要医学帮助。ICD-10将非和谐同性恋归属于性指向障碍,CCMD-3也做了相似处理。

(2)分类更进一步向ICD-10靠拢。

(3)保留了某些心理障碍或亚型,如神经症、反复发作躁狂症、同性恋等。

(4)根据我国社会文化特点和传统,对某些心理障碍暂不纳入CCMD-3,如ICD-10的F52.7性欲亢进、F64.2童年性身份障碍、F66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的某些亚型、F68.0出于心理原因渲染躯体症状、F93.3同胞竞争障碍等。

(5)编写CCMD-3时,注意了文字表达和写作格式的规范,要求条目分明与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