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是变态心理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一个专业人员来说,基本的要求在于能够与另外一位专业人员就他们正在治疗或研究的病案及其类型进行精确的沟通,进而发现该心理障碍的形成原因或最好的治疗方法。为此,首先要有精确的分类。近二十年来,心理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制定,极大地促进了学派间的相互沟通,改善了诊断不一致的问题。作为一种诊断工具,诊断标准不仅用于有关的科研,也广泛用于临床实践,在探讨各种心理障碍的病理生理、病理心理机制和心理因素对各种躯体疾病的影响,以及新药研制、临床评估和合理用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心理障碍的分类
分类就是按某种规则将事物纳入一种类目系统的方法。科学的分类就是将研究对象进行排列,根据关键特征来分类,将相似程度高的归为一类。例如,天文学家根据颜色、大小和温度对天体进行分类。疾病分类学的目的是把种类繁多的不同疾病按各自的特点和从属关系划分为病类、病种和病型,并归成系统。疾病的合理分类是防治和研究的基础。医生对疾病按病因、病理改变进行分类,心理健康人员则根据行为、思想和情绪模式来划分心理障碍。心理障碍的分类是将纷繁复杂的心理现象,根据已拟定的标准加以分门别类的过程。
对心理障碍进行分类,并形成一套分类诊断系统对于心理健康工作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分类可以提供通用而简略的术语。为了促进心理健康领域中的临床工作者及研究者之间能够迅速地沟通与相互理解,从业者需要有一套共同的术语来表达公认的含义。一个诊断名称,如抑郁,就概括了大量复杂的信息,包括特征性的症状及障碍的典型病程。换言之,以分类学为基础,对各种疾病才能有统一的命名与认识,才能使所有心理健康工作者对各种心理障碍的病因、发病的机理、流行病学、临床表现、防治、预后等方面的问题和研究进行相互探讨与交流,最终有利于掌握各种心理障碍及其发生、发展与变化的规律。
其次,分类对临床心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按病类、病种和病型进行分类是临床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基础,进而有利于临床工作者对患者进行合理的治疗与预防。
二、心理障碍的诊断
由于大部分心理障碍无确切的客观指标作为诊断依据,不同的医师对不同的疾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所以,有了统一的分类并不等于彼此间诊断能一致。诊断一致性不高一直是限制功能性心理障碍研究的重要因素,如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有的医生按照E。Bleuler提出的4A症状,即联想障碍、情感淡漠、矛盾意向、孤独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依据,显然,依此标准诊断精神分裂症表明了对阴性症状的重视。但是,在对这四个症状中究竟要出现几个才可以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这一点上,却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另有一些医生很少考虑阴性症状的诊断价值,只强调Schneider阳性症状对诊断精神分裂症的重要意义。Ash曾组织三名医生对五种疾病、60个亚型的35名患者同时进行检查,各自进行询问并独立做出诊断。这三名医生对五种疾病的诊断一致性为45.7%,亚型的诊断一致性为20%。造成诊断不一致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患者自身的差异(由于患者在不同时间出现不同的病情)、机会差异(患者在不同时间处于同一疾病的不同阶段)、信息差异(医生搜集患者资料的方式和侧重点不一样)、观察差异(医生对存在的某一现象观察与判断不一致),最后是标准差异。Ward的研究发现,因标准差异所致的诊断不一致性占60%。
1978年美国精神病学家R。Spitzer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于心理障碍研究的诊断标准(RDC),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心理障碍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三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third edition,DSM-Ⅲ),使各种心理障碍有了诊断标准,极大地提高了诊断的一致性。
诊断标准是将不同疾病的症状表现按照不同的组合形式,以条理化形式列出的一种标准化的条目。诊断标准包括内涵标准和排除标准两个主要部分。内涵标准又包括症状学指标、病情严重程度指标、功能损害指标、病期指标、特定亚型指标、病因学指标等,其中,症状学指标为最基本的,它又有必备症状和伴随症状之分。以中国目前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为例,说明各种标准的意义。
三、心理障碍分类的历史与现状
中世纪时的放血疗法(blood-letting)几乎被用来治疗所有的躯体问题,然而到19世纪末,医学取得了巨大进步,人们才逐渐认识到不同疾病需要用不同方法来治疗。这一时期,人们改进了诊断程序,对疾病做了分类,并且采用了恰当的治疗方法。另外,受医疗领域中一些新的诊断程序所取得的成功所鼓舞,变态行为的研究者们也开始寻求发展精神疾病分类系统。
(一)心理障碍分类的早期努力
1.古代中国医学对心理障碍的分类
古代中国,医学家们就对心理障碍有所描述,其中也涉及心理障碍的分类问题。据记载,公元前3~2世纪的《内经》中就有癫、狂、痫的划分,所谓“重阳者狂、重阴者癫”就是按精神症状的表现对心理障碍的最早划分。明代《医学正传》一书提出“狂为痰火实盛、癫痫心血不足”,更是对这两者做了发病机理的阐述。明代王肯堂在《证治准绳》一书中将心理障碍分为癫狂痫、烦躁和惊悸三大类。在烦躁下则有虚烦、躁、谵妄、循衣摸床、嬉笑不止、怒、善太息、悲。在惊悸下列惊、悸(怔忡)、恐、健忘、不得卧诸类,由大类划分成小类。清代陈士铎在《石宝秘录》一书中将心理障碍划分为狂病、癫病、花癫和呆病四类。这些都是我国早期医学界以朴素的唯物主义对心理障碍分类的一些尝试,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科学性有限,显得粗略笼统,与现代心理障碍分类学相去甚远,因而参考价值不大。
2.西方国家早期对心理障碍的分类
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将心理障碍分为伴有发热的急性心理障碍(躁狂症),不伴有发热的急性心理障碍(忧郁症)、癔病和Scythian(类似于异性装扮癖)。19世纪,皮奈尔曾描述过四种心理障碍:将智力障碍称为忧郁症,将谵妄或剧烈躁动称为躁狂症,将思维障碍称为痴呆,而将智能和情感缺失称为白痴,即忧郁(melancholia)、狂症(mania)、呆痴(dementia)和白痴(idiotism)。克雷佩林把早发性痴呆(相当于以后的精神分裂症)与躁狂症、妄想狂区别开来,成为精神病分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他把以往几位精神病学家所命名的几种疾病都归入他所称的“早发性痴呆”之中,为日后精神病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乃至20世纪初,在对变态行为的分类方面存在着很大分歧。19世纪末,人们意识到这种分类的多样化是一个严重问题,即该问题妨碍了该领域中研究者之间的沟通。于是,一些人试图制定一个能为人们广泛采用的分类。例如,1882年英国皇家医学—心理协会的统计学会(the Statistical Committee of the Royal Medico-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曾提出一个分类方案。虽然该方案被修订多次,但是从未被其成员所采用。1889年在巴黎,心理科学学会(the Congress of Mental Science)采用了一个分类系统,但是它也未被广泛采用。1886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的前身——美国医学管理协会精神病学协会采用做了某些修订的英国分类系统。然而到1913年,该协会又接受了一个新分类,该分类吸收了克雷佩林的某些观点。结果又一次出现了不一致,例如,纽约州精神病学协会坚持保留自己的分类系统。
(二)WHO分类系统的形成
很多发达国家半个世纪以来,对心理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的研制工作十分重视,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进行经常性的研究,每隔一定时期,对已订的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要作全面的修订并再版。心理健康的发展,要求有对心理障碍更完善的分类和诊断标准,而更加完善的分类与诊断方案也促进了心理健康事业的发展,其中最主要、影响最大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和美国精神病学会制定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
最早的ICD,并非国际疾病分类,而是国际死因分类目录(the International List of Causes of Death,ICD),其前身是法国的医学统计学家Bertillon(1853)所报告的疾病死亡原因统计分类法,该分类法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和应用。几经修订,于1893年由巴黎国际统计研究所公布,即为ICD-1.后于1900年、1920年、1929年分别修订、再版了从ICD-2到ICD-4三个版本。193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心理障碍增添进国际死因分类目录。1948年该目录被扩展为“国际疾病、外伤与死亡原因统计分类”(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njuries,and Causes of Death),即ICD-6.这是一个包含内容广泛,将所有疾病列入目录的分类系统,包括对变态行为的分类,其第五章“精神病、神经症和人格障碍”的内容就涉及十种精神病、九种神经症和七种人格、行为与智能障碍,虽然很简单粗略,却成为现代精神疾病分类的开端。
1957年公布出版的ICD-7仅做了细小改动,为英国、芬兰、新西兰、秘鲁和泰国等国官方所使用。其后在1966年公布的ICD-8有了很大改进,为英、法、德和北欧国家所接受和使用,美国的DSM-Ⅱ也参照了其主要内容。ICD-9于1975年公布,为中国所引进,至今仍为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索引编码依据。ICD-10较ICD-9又有了飞跃性的进展,其中精神与行为障碍的分类部分,由世界卫生组织汇集了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家的919位精神病学家,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和修订,具有国际性、权威性和实用性。《国际疾病分类手册》第10版(ICD-10)共21章,其中第5章(F00~F99)为“心理障碍与行为障碍”。
(三)DSM分类系统的形成
尽管WHO有了这一分类系统,但有关心理障碍分类部分却仍未被广泛接受。即使在WHO的努力中扮演了积极作用的美国精神病学家亦是如此,美国精神病学会于1952年公布了它自己的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DSM)。美国精神病学会参照ICD-8对DSM做了修订,并于1968年出版了DSM-Ⅱ。
从DSM-Ⅱ到DSM-Ⅲ,是美国对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一次飞跃。在修订工作中,美国精神病学会为此成立了专门机构。于1974年由精神障碍命名和统计工作组开始着手进行,并由550名临床医师对12667例患者做了临床现场测试,认为有较高的可靠性(信度)和有效性(效度),于1980年正式出版。该标准在内容上有很多重要的变动和革新,不仅在美国作为法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来应用,而且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
自1983年起,DSM-Ⅲ得到了修订,并于1987年出版了修订本,即为DSM-Ⅲ-R。
DSM-Ⅲ的出版,是为制定DSM-Ⅳ作准备。1988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开始着手进行编写DSM-Ⅳ的工作,许多心理学家的工作组分为13个起草小组,分别进行文献调查、分析先前收集的资料,并搜集所需要的新资料。DSM-Ⅳ编写过程中一个不同于以往的重要变化是采取一种慎重的方式来做出诊断标准方面的变化。例如,必须清楚地说明诊断标准改变的理由,并且要有材料上的明确支持。在以往的DSM版本中,诊断标准的变化理由从未被明确过。另外,撰写的草案交送50~100位全世界各国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征询了60多个学会的意见,并与ICD-10制定小组交流看法,在专科杂志上开辟专栏进行讨论,然后进行12次现场测试,计有70余个单位参加,涉及6000多个病例。1991年DSM-Ⅳ征求意见本更广泛地向全世界征求意见,1993年发行草稿本(DSM-Ⅳ)。1994年,DSM-Ⅳ正式出版,2000年6月,DSM-Ⅳ-TR出版。
(四)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心理障碍的分类始于1958年6月在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首次提出了我国心理障碍分类草案,这一草案将心理障碍分为14大类。从那时起,国内对这一分类草案几经修订,于1989年正式公布了《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
CCMD-2自公布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它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全面而系统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为广大精神科医务人员所承认和接受。
1992年,在天津召开的第四届中华神经精神科学术年会上,根据CCMD-2存在的问题及与会者的意见,决定组织人力对CCMD-2进行修订,1993年CCMD-2-R草案经五易其稿终获通过。但是,由于在CCMD-2-R修订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因此在1995年成立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工作组(CCMD-3工作组),在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的资助下,从1996年到2000年,对总共1538例主要为17种成人精神障碍及773例主要为童年和少年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开展前瞻性的现场测试与随访观察。全国有41个单位的114位研究人员分为成人精神障碍测试组(67人)和儿童精神障碍测试组(47人),他们完成了承担的各项工作。在上述科研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CCMD-3》和《CCMD-3相关障碍的治疗和护理》的编写工作。其中,《CCMD-3》正文经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