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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了解营业税

1.征税范围的具体内容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有偿提供的劳务和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①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其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③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④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邮政和电信。

⑤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⑥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⑦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⑧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⑨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2.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①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及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合并所有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③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同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④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⑤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⑥土地所有者(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3.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共设置了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设置了3%、5%和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税目税率(%)1.交通运输业32.建筑业33.金融保险业54.邮电通信业35.文化体育业36.娱乐业5~207.服务业58.转让无形资产59.销售不动产5税法规定,实际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决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