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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怎样计算营业税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营业税暂行条例》至今,我国经济组织形式及成分相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下面将区别不同的行业与不同的应税行为就有关营业税缴纳问题进行具体剖析。

1.交通运输业

(1)有关联运业务、境内境外分包业务的营业税计算。

“例6-1”B市国联货物运输公司组织货物运输,总承包价款为420万元,其中一笔业务为跨省运输,在运抵外省后,由外省运输公司转运至某县,付给该公司26万元;另一笔为跨国运输,国联公司在运抵连云港后,转包给荷兰一家运输公司,支付运费118万元。此外,还有一笔业务,跨省后由下属运输企业转运,支付运费14万元,该企业与总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现确定国联货物运输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根据税法规定,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公司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在境内转包给他人的业务比照联运业务进行核算。非单独核算的下属企业应并入总机构一起缴纳营业税。

国联货物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420——26——118)×3%=8.28(万元)

(2)搬家业务是按“服务业”缴税,还是按“交通运输业”缴税?

“例6-2”B市某搬家公司2月份实现劳务收入160万元。该市税务局在确定该项业务性质时,有的人认为该公司的搬家业务应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适用税率5%;也有人认为该公司的业务属“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适用税率为3%。现确定该公司搬家业务的性质以及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根据税法规定及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搬家业务是指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将货物在装卸现场之间进行搬运,使货物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因此,具有装卸搬运的特点,应按“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项目征收营业税。

该搬家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160×3%=4.8(万元)

2.建筑业

(1)建筑业营业额的确定

“例6-3”京通建筑安装公司取得一项总承包工程项目,总计2400万元,由于其中涉及一项楼宇自动化工程布线工程,该公司将这部分转包给B公司,价值1000万元。另外取得工程结算收入8900万元,其中工程作业收入为1100万元,购买各种建材物资收入4000万元,安装的锅炉管道等设备价值3800万元。还取得出租压路机、台吊等机械收入120万元。现确定京通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并指出税款缴纳方式。

解: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总承包人为分包价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另外京通公司出租机器设备应按“租赁业”缴纳税款。具体计算如下:

京通公司按“建筑业”应缴纳营业税额为:

(2400——1000+8900)×3%=309(万元)

京通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1000×3%=30(万元)

京通公司按“服务业——租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为:

120×5%=6(万元)

(2)自建自销建筑物的营业税缴纳问题

“例6-4”日升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月建成小型写字楼一幢(共五层)。该楼工程结算价款为3740万元,其中一层归该公司自用,二、三层对外销售,每平方米1.16万元,共获得收入2320万元。另外,四、五两层对外出租,月租金50万元。现确定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自己从事房屋的建设与销售,应该对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对其销售的房屋或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其出租房屋的收入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日升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3740×3%+2320×5%+50×5%=230.70(万元)

(3)工程承包公司不同业务的纳税问题

“例6-5”(245——189)×3%+45×5%=3.93(万元)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行业,我国税法对此作出了以下规定:

①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但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征收营业税。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的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的,不征营业税。

③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④融资租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内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融资业务,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审批。营业额为租赁费(由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利息组成)减去设备价款的余额。不属于上述两类通过审批(即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则不属于金融类企业,这类企业的租赁行为属“服务业——租赁业”,其营业额为租赁费全额。

(1)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证券买卖、融资租赁等业务的营业税缴纳问题

“例6-6”羽西机械技术信托投资集团获得如下营业收入:

①将自有资本贷与他人使用,获得利息收入256万元。

②转贷业务,从某银行获得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其借款利息440万元,因转贷取得利息收入590万元。另外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获得一笔外汇转贷业务,利息费用490万美元,利息收入640万美元(收到外汇时的汇价分别为6.84人民币元/美元和6.82人民币元/美元)。

③进行证券买卖与期货交易,以29元/股购入A公司股票2.4万股;卖出1万股,卖出价为35元/股。另外,从事绿豆期货交易获利160万元。

④该公司属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企业,租赁收入256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为1960万元。

⑤公司从事信贷中介与咨询业务,获得营业收入216万元。

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5%计算。

现确定该集团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①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吸收单位、个人或者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的贷款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应就全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②从事外汇、有价证券及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间不得变动。

④金融业从事咨询、中介服务,比照“服务业”征税。

羽西集团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256×5%+(590——440)×5%+(640×6.82——490×6.84)×5%+(35——29)×1×5%+(2560——1960)×5%+216×5%=112.06(万元)

注:绿豆期货属于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有关保险机构分保、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以及保险标的种类不同业务的营业税计算

“例6-7”A市某保险公司开展如下业务,并获得营业收入。

①为A市45家企业办理医疗保险业务,获保费收入共计1875万元。

②开展财产、人身保险业务,该项业务具有保费到期返还给投保人的特点。因此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共2457万元,再将储金进行国债投资或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280万元,记入“保费收入”科目。

③办理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103起,共获保费收入480万元。

④承接一项境内运输企业保险业务,总保费为1200万元。因风险过大,分保给国外一家保险公司,分保额为400万元。

⑤承接一项分保业务,该业务以国外保险机构为总保人,保险标的为境内一项工程安装项目,获得分保收入50万美元(汇率:6.8487元人民币/美元)。

⑥从境外一笔保险业务获得收入70万美元(汇率:6.8475元人民币/美元)。

现确定该保险公司本年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解:①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营业额,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利息收入是向银行或债券买卖人收取的。此外,到期返还的储金也不应从营业额中扣除。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因此,例题中的第③项业务免征营业税。

③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内保险机构以出口货物为标的的保险劳务免征营业税。因此,例题中保险公司的第⑤项业务不能免征营业税。

该保险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

[1875+2457+(1200——400)+70×6.8475]×5%+50×6.8487×5%≈297.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