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二十几岁学会用钱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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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保险投资:二十几岁最为稳妥的赚钱方式(3)

第二步是量体裁衣、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实力和需求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分红保险。从目前国内的分红保险来看,0~50周岁的人士都可以投保,缴费方式有一次性缴清、年缴、半年缴和季缴等。投保人可将保障期较长、保障功能较强的分红保险作为自己的主要选择,毕竟分红保险的主要利益还是保障。此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选择现金红利、增值红利、养老金红利或儿童教育金红利等分红保险。

第三步是做好长期投资的准备。由于分红保险是一个长期的险种,它在考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同时,也要求投保人具备理性的投资心态,千万不能只盯着短期的红利,毕竟高回报的背后是高风险。成熟的投保人往往会选一家有丰富经验的保险公司,这样面临的风险会比较小,对自己资金的处理也做到了认真负责。

购买保险要抠细节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购买保险了,并意识到应该给自己的未来增加一分保障。不过,总有人反映,投保容易理赔难,而保险公司也表示委屈,自己是按保险合同办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当然,不排除个别业务员为完成业绩任务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但如果投保人了解保险的基本知识,在投保时能够细致一点,这种情况或许就可以避免。

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任何一款险种的保险条款中,都会规定“投保范围”。例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有误,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这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

在“保险责任”中,需要注意的是,会有一个观察期的规定,一般为180天,目的是防止恶意诈保的事件发生。在观察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同时,在保险条款中,还有明确“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以某保险公司的某寿险条款为例,该条款第五条是这样表述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不同的险种在此条表述中,会有一定的差别,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注意是否有相应情况,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一旦购买保单,就要按时交费。如果投保人没有在规定日期交费,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般是60天。在宽限期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在宽限期后仍不交费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使保单有效,若垫付费用不足,则保单效用中止,若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业有个“最大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对于投保人来说,一定要如实回答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各项问题。通常,故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一个细节问题,那就是签名。一般除了没有法定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应该是亲笔签名,不要代签,哪怕是自己最亲近的人,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只要在投保的过程中认真对待以上几个细节问题,一旦发生意外你就会觉得保险理赔并不难。

跳出保险理财的误区

很多人都会把保险当成收益性金融产品,在购买保险之前,都喜欢算算是否合算。如果自己没有出现意外,没得到理赔,就认为自己赔了,买保险就不划算了。

事实上,从保险生效那一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这期间,作为被保险人一直在使用着保险,只是因为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被保险人没有感受到。

产生这样的误区的根本原因,是人们还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或者说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有些错误观点还是非常普遍的、有代表性的。对于这些典型的认识误区,我们要学会甄别并尽量避免。

1.买保险不如储蓄和投资

袁先生是一家外企的行政主管,年薪20万元,还房贷、养车、养孩子……月支出近万元。妻子是全职太太。据袁先生说,他现在有点存款,都用来投资了,他、妻子、孩子都没办保险:“我主要是觉得保险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纯消费型的,出事的概率毕竟很小,应该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养老的、教育的,觉得就好像是储蓄,又没多大意思。我的原则就是年轻时拼命赚钱、存钱,到老那就是我的‘保险’。”

袁先生的想法代表了很多人的看法,但这是一个很典型的错误认识。其实,保险最重要的是保障功能,对于经济不很宽裕的人来说,保险解决万一发生不幸,收入突然中断时的经济来源问题;而对于有钱的人来说,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保全其已拥有的财产。

相对储蓄而言,保险能以较小的费用换取较大的保障,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可提供的保障,是远远超过保费投入的。

2.有了社保就不需要商业保险

梁先生是一位典型的年轻白领,收入不错,公司提供的福利也不错,生活看起来很有保障了。他对朋友说:“我们单位已经给我交了‘四险一金’,保障很全面的,我自己就不用再掏钱买商业保险了。”

梁先生其实踏入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商业保险与各类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国家社保的一种补充保障,两者之间不存在互相替代的作用。

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社保通常是保障一个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要求,而不同种类的商业保险可以保证一个人在遭遇不同的困境时,能够得到相应的、额度较高的赔偿。

3.买保险不为保障为投资

徐女士最近刚刚买了一份保险,她对理财专家说:“这份保险我感觉很合算了,交20年,一年交7080元,每三年就返款8200元……”徐女士说,她以前也没买过什么保险,但现在条件好了,手里有余钱了,也想买点保险,就当投资了。

徐女士的这种观念是不对的。虽然目前很多保险产品具有储蓄和保障双重功能,但更重要的、更独特的还是保障功能。百姓投保也应更重视保障方面的作用。如果只注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必然偏重于储蓄投资类险种,而忽略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等的投入,这也会使人们陷入一种误区之中。

4.买得多就一定会赔得多

袁先生最近在路上被车子刮倒,导致骨折,花去4000多元医疗费用。虽然行动不便,但他想到自己曾经投保过三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额度都在5000元左右,心中颇有几分“窃喜”,心想可以通过保险理赔报销医疗费用。这次意外事故反而可以令自己“赚笔小钱”,倒也是个意外的收获。

不过,袁先生的“小算盘”却打错了,因为在办理理赔的时候,三家保险公司都要求他出具医疗费用凭证原件。

其实,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袁先生没有了解清楚各类保险的理赔原则是有差异的。如果发生意外残疾或死亡,并有多份相应的保险,那么在保险理赔上是不会冲突的。但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换而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投保者总是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

同样,家财险投保也是如此,保额并非越高越好,因为真正理赔时,保险公司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所以在投保时,如果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那只是在浪费保费。

5.只保孩子而不保大人

小马在事业单位上班,一个月收入不到2000元,妻子在一家私企上班,怀孕后不久就把工作辞了在家待着。在初为人父之后不久,小马便兴冲冲地给儿子办了两份保险,一份是健康医疗险,一份是教育储蓄险,一年共需交保费4000元钱。由于小马夫妇的家庭经济情况比较拮据,这笔保费对夫妻二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小马认为,自己和妻子都没办保险,但日子再苦不能委屈了孩子,所以要先给孩子把保险买上。

其实,孩子当然重要,但小马的做法并不科学,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因为,每个家庭的支柱是父母,一旦他们因意外、疾病等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收入的时候,整个家庭就将陷入困境。因此,家庭保险有个原则就是:先大人后孩子,先经济支柱后其他成员。

注意保险理赔事项

生活中,许多人之所以不买保险,原因之一就是觉得“投保容易理赔难”。这种事实上的理赔不及时不仅影响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保险公司的信誉受到了损害。

某年,在某地区发生了一起重大车祸。遇难者中有一位在校的学生,他曾经在学校投保了某公司一年期的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团体保险。

校方在获悉后,于次日向该公司报了案。该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启动相关重大事件理赔处理程序,迅速确定保险责任,简化理赔手续,并派专人将20万元理赔款送到了学生家属手中。

在这起理赔案件中,校方的及时报案确保了理赔的顺利进行。此外,在进行调查取证时,校方的配合也让索赔材料的核查进展顺利。由于该公司设立了重大事件理赔处理机制,所以赔偿事宜进行得顺利快捷。

投保人出险后,需要根据实际出险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后果,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和理由,以分担出现的风险。对于理赔,投保人应掌握以下几方面内容:

1.理赔基本要素

(1)理赔种类。理赔分为两种,赔偿和给付。赔偿与财产保险相对应,而由于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且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理赔程序。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损余处理-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利。

(3)理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五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两年。索赔时效应该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生事故之日算起,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先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4)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5)理赔申请。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6)纠纷处理。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2.如何应对理赔难

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以下四点内容经常成为纠纷的热点问题:

(1)隐瞒病史。病史纠纷在保险理赔纠纷中较为常见。隐瞒病史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代理人误导;二是被保险人主观隐瞒。保险公司指出,对于第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一般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在如何界定代理人“误导”上,一直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则可明确表示拒赔。

(2)退保缩水。买保险容易,如果没有到期退保,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保险不像储蓄,存钱进银行后可以本息兼收。要了解退保时到底能拿回多少钱并不难,每份保险合同中都会附带一份现金价值表,对照这份表格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退保时能拿回多少钱。总的来说,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现金价值。买保险之前一定要仔细考虑是否要购买,自己是否可以承受,以免日后造成损失。

(3)无效签名。按照有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称,保单代签名之所以不被承认,很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投保人不要自作聪明,买这样的保险一定要被保险人签字。

(4)定损分歧。定损主要发生在车险里。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与事主发生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其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让人无法信任。一旦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委员会来重新查勘定损。此外,当事人也可向保险评估公司求助。

3.投保人如何获得合法的支持

投保人要获得合法的支持,实现准确、快速索赔,通常要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是保险索赔的第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报告给保险公司。

(2)符合责任范围。报案之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客户也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向代理人咨询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进行确认。保险公司只是对被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自杀、犯罪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

(3)提供索赔资料。索赔资料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大抵有以下三类:一是事故类证明,如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二是医疗类证明,如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及处方、病理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三是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