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在美直接投资和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由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负责进行相关调查统计,可提供关于流量的季度和年度数据以及存量的年度估计值,它们发布在《当代商情概览》和其他补充出版物上。根据《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案》,经济分析局可以对国外公司在美国的附属公司、有对外投资的美国公司进行强制性调查,借此收集到以上数据。一般来说,国际收支季度资料发布在《当代商情概览》4月、7月、10月和1月号刊上,详细的年度数据则发布在9月号刊上。这些数据也可以从软盘或BEA的网址www。bea。doc。gov上获得。
针对国外对美国直接投资(FDIUS),BEA收集三类数据;而针对美国对外直接投资(USDIA),则只收集两类数据。具体数据类别是:国际收支和直接投资存量数据(FDIUS和USDIA);金融和经营数据(FDIUS和 USDIA);设立和收购数据(仅对FDI-US)。
其中,每一类数据都针对FDIUS或USDIA的不同方面。国际收支和直接投资存量数据追踪美国(外国)附属企业与其外国(美国)母公司之间新的和已有的交易和存量。金融和经营数据是对美国(外国)附属企业和美国母公司全部活动的概述。收购和设立数据追踪了对美国的新的外国直接投资,无论投资资金来自美国还是外国。随着更多更完善信息的获得,每一类数据都要定期修订。最重要的修订发生在“基准”调查之后。基准调查通常每5年进行一次,收集全部FDIUS或USDIA数据。在两次基准调查之间,小的附属企业不用填写申报单,但其数据需要估计,以便使所有的估计值(基准的或非基准的)能代表总体全部。
1992年6月,BEA第一次发布了有关FDIUS企业存量的详细数据,该数据是BEA和普查局所完成的一个项目的结果,与全美商业企业设立数据有可比性。新数据包括1987年外国公司拥有的美国附属企业的数量、雇员数、工资总额、发货量或销售量。数据按产业分类(有800多个行业),比BEA收集的企业相关数据详细得多(有135个行业),同时它更精确地指明了附属公司在某一产业的活动。1987年进行了第一次联合调查,因此对这两个机构而言,该年是基准年或普查年。自1988年起,开始收集包括制造业信息在内的一系列数据。
一、基本概念及定义
(一)直接投资
关于直接投资定义以及由此而确定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的范围,美国使用的是《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案》提出的标准,该标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建议具有一致性,认为直接投资应该体现一国的某人通过经营对另一国的某企业有持续利益和一定程度控制力,只有当单个人拥有10%或以上的企业投票权或等价形式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时,该投资才被认为是直接投资。因此,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即是指由某个美国人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某一外国法人企业投票权或某外国非法人企业等价权益的行为,其他不属于直接投资的国外投资均视为证券投资。
所有权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在直接所有权中,美国人直接持有外国公司的所有权。在间接所有权中,外国公司和美国人之间存在一层或更多层次的所有权。美国目前实行的原则是:一个美国人在某外国企业的间接控制权比例,等于该美国人在所有权链上的直接投票所有权比例顺次相乘;如果存在不止一条链,则需要把所有链上直接及间接所有权比例相加,以确立该美国人的所有权比例。特别地,美国还规定,一个美国人对某外国企业的投资如果少于10%,即使另一个美国人在该企业有超过10%的投资,前者也不计为直接投资。因此,如果一美国人拥有11%而另一人有9%,11%的股份将计入直接投资,而9%的部分则被排除。但如果两个或更多美国人各持有超过10%的股份,则每一个人都计入。
在此定义下,直接投资年末存量等于外国(美国)母公司所持有的在美国(外国)附属企业股票(包括留存收益)的年末价值,以及它们之间的未偿贷款净额。直接投资流量则包括美国(外国)附属企业与其外国(美国)母公司间的股权流量和公司间债务流量,以及外国(美国)母公司在他们的美国(外国)附属企业再投资收益中所占的份额。流量数据表示的是外国(美国)母公司对其美国(外国)附属企业的金融支持。对FDIUS而言,资本流量可以发生在美国附属企业与外国母公司之间或与该母公司集团的另一成员之间。对USDIA而言,资本流量可以发生在完全代表美国母集团的美国母公司同其国外附属企业之间。
(二)母公司
美国母公司指对外国企业有10%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控股权的美国人。“人”是广义定义,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个人、政府、不动产或信托公司等。
对于法人企业,一个美国母公司的确认和组成有以下两个要点:(1)该公司没有被另外一家美国公司所拥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数),否则就要以后者为母公司;(2)由该公司出发的每一条所有权链上,由该公司绝对控股的所有美国公司,都属于该公司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外国分支机构及外国子公司,就是说,该公司控制的美国公司与该公司一起组成了一个联合体。
如果一个美国人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拥有某一美国公司50%以上所有权并通过这家美国公司拥有一家外国子公司,则要将该美国公司而不是控股股东视为美国母公司。个人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与外国企业的一切直接交易及存量数据,均须由该美国企业上报,从而也被纳入直接投资账户。
美国政府在外国公司的资本投资不在调查之列。
在不动产情况下,要将不动产本身而非其受益人视为美国母公司。而对信托公司,受益人及发起人均可作为与信托公司有关的一切投资的美国母公司。其中,当信托公司的利息可在一段时期以后发还给发起人,或当发起人是一家公司或其他指定其股东或成员为受益人的组织时,发起人被视为母公司。在其他情况下,受益人为母公司。
(三)外国子公司
外国子公司指直接或间接地被一个美国人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法人企业)或其他等价权益(对非法人企业)的外国企业。
子公司可以是法人的或非法人的。非法人企业主要以分支或合作形式存在。
作为分支的外国子公司,由美国人完全所有,并以其名义(而非另外的外国法人实体)在该国开展业务。对在美国注册,但在国外开展所有业务的公司,即使美国公司将这部分业务视为其自身运营的一部分而纳入自己的账户,调查中仍将其作为一个分支的外国子公司看待。
一般而言,如果美国人的外国业务/活动在法律上或功能上可以与其国内业务/活动区分开来,则国外部分就可以视为是一个外国子公司。大多数情况下,国外业务或活动是否构成国外子公司很明显。如果国外业务是法人的(即多数情况),则一定被视为外国子公司。对于非法人业务,确定是否是外国子公司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下列特征表明该非法人业务/活动可能是外国子公司:
1.要支付外国的收入所得税。
2.在国外有明确的物理存在,如厂房、设备或长期居于外国的雇员。
3.有独立的财务记录,可独立编制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4.对其售出的货物贴牌,并从销售中获得收入。
下列特征表明该非法人业务/活动可能不是一个外国子公司:
1.仅从事促销或代表美国利益的公关活动。
2.在美国人账户而非自己的账户下经营业务。
3.没有独立的财务记录,不能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
4.其费用由美国母公司支付。
5.不必支付外国所得税。
6.只有有限的物理资产或很少的长期居留于国外的雇员。
与上述指导一致,美国航空或海运公司的外国站点、售票处、终点及港口设备,如果只为自己的业务提供服务,则不视为外国子公司,因为大部分收入(如飞机票、船票)虽然由这些设施收集,但却是由旅行和运输服务产生的,并不由这些设备产生。但是若这些部门还为其所属的航空或航运公司以外的无关者提供服务,则被视为外国子公司。
二、数据调查框架与填报要求
(一)数据调查框架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调查的数据框架通常包括年度调查和季度调查。年度调查内容涉及美国母公司及其外国子公司的详细财务结构及运营数据,季度调查内容则主要限于美国母公司及其外国子公司的直接投资头寸及国际收支数据。
财务及运营数据记录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的运营活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增加值、货物与服务销售收入、外部融资状况、税收、财产、工厂及设备、雇员及雇员报酬、与美国货物贸易、研究和开发活动。
直接投资头寸及国际收支数据则覆盖外国子公司和其美国母公司间的投资头寸及交易。这些数据是记入美国国民收入及生产账户(NIPAs)的直接投资、美国国际投资头寸和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官方估计数据的来源。
(二)年度调查
1.填报要求。
年度调查表由母公司填报。年度调查要求所有被调查者在收到调查表后30天内完成并返回调查表,如果不符合调查条件,也应在30天内通知BEA。
2.调查对象。
年度调查表分为不同类别:第一类针对美国母公司;第二类针对外国非银行子公司,分控股子公司(控股份额在50%及以上者)和非控股子公司(控股份额在20%~50%者)有两套调查表。对控股子公司,还根据子公司的规模,区分了两套调查表。如果资产总额、扣除销售税的销售收入或总营业收入、缴纳外国所得税后的净收入(或亏损)这三个项目中至少有一个项目超过了1亿美元(正或负),就要填报其中的“长表”;如果这三个项目中至少有一个超过3000万美元但没有一项超过1亿美元(正或负),要填报其中的“短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子公司可以免于填报:(1)上述三个项目都未超过3000万美元(正或负);(2)美国母公司持有的所有权总份额低于20%;(3)美国母公司是银行;(4)子公司是银行。
一般要求每个外国子公司都独立报告。但对于地处同一国家并处于同一第三级行业分类或属于同一业务的几个不可分割部分的几家子公司,允许合并报告。地处不同国家的子公司则不容许合并报告。
3.调查表基本内容。
上述各类调查表中,较大规模的控股外国子公司所报告的内容是最详尽的。BEA认为,要考察美国母公司如何对外国投资行使明显的控制权,只需要控股外国子公司的数据,而非所有外国子公司的数据,而且,有些项目所需数据只能针对控股外国子公司进行调查。为此,以下仅就控股外国子公司所填报的“长表”介绍相关调查内容。
在填报了母公司和子公司名称之后,整个调查表分成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控股外国子公司的识别项目。通过这些项目,可以了解该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具体项目归纳在表2.1中。
第二部分是控股外国子公司的财务与运营数据。这部分体现了主要调查内容,以公司财务数据为主线,扩展到融资、雇员等方面。
第三部分是美国与控股外国子公司的进出口往来。首先确认贸易数据的记录基础:装运制、未经调整的收付制,还是经调整的收付制,然后填报表2.3的项目。
(三)季度调查
1.填报要求。
除了一些例外情况,所有报告期内在国外曾有直接投资的母公司都必须填报。不填报者将被处以罚金,如果母公司是个人,还可能被判入狱。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1)总资产、年度总销售收入或总营业收入、扣除外国所得税后的年度净收入三个项目都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子公司;(2)对于间接所有的子公司,如果其与美国母公司间的债务余额低于100万美元,或者版税、执照费以及其他服务收支低于100万美元,可以免于填报。
美国母公司应在每个财政季度结束后的30天之内填报完毕,最后一个季度的调查表可在45天之内完成。
2.调查表基本内容。
季度调查表涵盖了收入、支付或纳入了与外国子公司的公司间账户中的各项目。除少数项目要依据外国子公司账簿为基础外,所有数据都以美国母公司账簿为基础即可填报。具体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部分:
(1)美国母公司在外国子公司中的直接权益。
(2)美国母公司与外国子公司之间的季度收入和支付。
(3)美国母公司与外国子公司之间的债务和其他公司间往来账款余额。
(4)美国母公司在法人外国子公司的股本和/或其他实收资本中的资产净值季度变化;或是美国母公司在非法人外国子公司中的权益投资的季度变化。
(5)仅供银行业子公司填报的外国银行子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三、国家和行业分组
(一)国家分组
关于国家分组,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按照投资的直接接受国/直接投资国分组,第二种是按照投资的最终接受国/最终投资国分组。美国大体属于第一种做法,但有其特点。
美国的具体处理方法是,每个外国子公司都根据其物理资产或开展的主营业务所在国进行国家分组。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所在国与其注册国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公司在一国注册,其全部/部分物理资产位于另一国,或部分/全部业务在另一国开展。如果全部的物理资产/业务都属于注册国以外的一个国家,则视其为物理资产/业务所在国的法人外国子公司;如果只涉及部分资产/业务,则视为两个分离的子公司———一个是注册国的注册子公司,另一个是另一国的非法人外国子公司,即一个分支。
有两点例外需要说明。第一,如果一家企业在某外国注册,但在多个国家拥有物理资产/业务,即使在注册国没有任何物理资产/业务,也认为是注册国的一家法人外国子公司,并认为在其他国家存在非法人外国子公司(分支)。注册国的子公司被认为是控股公司,资产是其在其他国家的非法人子公司中持有的资本。第二,如果一家企业由一个美国人在海外注册,全部物理资产位于美国,并从美国控制其营运,即使其在注册国无任何业务/物理资产,也视其为注册国的一家法人外国子公司。这些处理是为了确保这些外国实体能够报告至商务部。
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国际收支交易应该记录在与美国母公司有直接交易的子公司的所在国,即使交易反映了在第三国的间接的要求权、负债或来自间接拥有的子公司的收入。例如,一家美国母公司通过其在荷兰的一家持股子公司以1亿美元收购了一个德国制造商,则直接投资资本流量及存量数据都记录在荷兰(而雇员、销售数据等新收购的子公司的财务及运营数据记录于德国,即业务所在国)。
如果美国与第三国交易商之间涉及某子公司的交易,应该记录在该外国子公司所在国。例如,一个美国母公司从一名法国居民处收购了一家日本子公司的股票,引起的直接投资资本流量记录于日本,因为这笔交易改变了美国在日本的直接投资状况。
(二)行业分类
所有美国母公司及外国子公司均采用三级分类法,按照其销售收入(对控股公司则按照其总收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行业分类。
第一,将各美国母公司或外国子公司归入销售收入占比例最大的主要行业。主要行业包括:农、林、渔业;采掘业;石油业;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运输、通信及公共设施业;批发贸易业;零售贸易业;金融、保险及房地产业;服务业。
第二,在主要行业内,将各美国母公司或外国子公司归入销售收入占份额最大的二级产业;二级产业定义为所有三级代码前两位相同的三级子产业。
第三,在二级产业内,将各美国母公司及外国子公司归入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三级行业。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确保美国母公司或外国子公司不会被归到它所属主要行业或二级行业以外的三级子行业中。
可以看出,直接投资数据是在企业层面上收集的,所有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全部归入一个单个行业。这种分类方法不同于标准行业分类法(SIC)的要求,后者一般是依据一家企业内部各单个工厂的性质进行分类。由于多数直接投资公司都是跨行业经营,如果行业定义过于狭窄,将所有数据划归一个行业就没有意义。因此,在SIC系统中分离美国母公司及外国子公司时,应对行业加以限制。
由于许多美国母公司及外国子公司都跨行业经营,又由于每个母公司及子公司都被归入一个单独行业,所以,这样得到的美国母公司或外国子公司行业分布数据,与将它们按照业务所属行业进行分类的结果有所不同。
四、记录准则
(一)GAAP的使用
调查要求,应该按照类似面向股东的方式报告数据,而不是出于报税或其他目的。因此除非在调查说明中有特别指出,报告应该遵循通用会计准则(GAAP)。出于分析需要,有时调查要求的会计准则会与GAAP有所区别。
(二)计价
原则上,金融资产和负债都应按照特定日期(即核算期的期初或期末)的现期市场价格计价。但是在实际中,人们经常使用直接投资企业(或直接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确定直接投资存量的价值。如果资产负债表是按历史成本记录的,其显示的价值就不符合上述原则。为了解决该问题,最好是在数据收集完成之后,再用当期市场价值进行计算,从而消除原则与实际之间存在的差异。
BEA开发了两种方法———现行成本法和市场价值法,以实现对直接投资头寸按照现期市场价格进行重新估价。现行成本法的做法是:使用永续盘存模型估计现行成本下的直接投资资本的净存量,以此对美国母公司在其外国分公司投资中的厂房和设备部分进行再估价;用综合价格指数来重估土地直接投资;用存货的现行替代成本重估存货直接投资。市场价值方法则是用股票市场价格对直接投资头寸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进行再估价。这样,这两种方法可以看做是对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一方分别进行重估价的不同方法。
(三)货币汇兑
呈报至BEA的数据的货币单位为美元。因此,以外币计的外国子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均需调整成美元。具体操作中,所有资产、负债、收入、费用都要以现行汇率调整。资产及负债要采用资产负债表编表日期的汇率,收入及费用要采用该时段内的加权平均汇率。转换过程中可能会引起误差,这些误差要作为“汇兑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