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基础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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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香港特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务综述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香港特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地区。它在历史上长期处于英国控制之下,与英国具有密切的政治和经济联系;如今它在政治上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但“一国两制”使得它又是相对独立于中国内地的一个经济体系,并由此成为世界各国进入中国、中国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和跳板。因此,香港特区的经济,尤其是其对外经济,具有明显的中转地性质,这一点突出表现在直接投资方面:与其本土经济规模相比,香港特区的外来投资和对外投资均具有较大规模,且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有关,是外国投资进入中国、中国资本投资国外的中转地。自1998年统计年度开始,香港特区开始按年提供完整的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其统计内容和方法已经比较详细和完备。以下对香港特区直接投资统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予以综述。

一、概念定义和主要统计内容

香港特区直接投资统计基本遵循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制订的基准定义。结合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其中包含以下基本要点。

第一,直接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系的投资者针对另一个经济体系的企业所作的投资,该投资可以使该投资者长期有效地影响有关企业的管理经营决策。在统计上,若投资者持有某一企业10%及以上的股权,便可视为能够对该企业管理决策施加长期有效的影响,构成了直接投资关系。如果占有100%的股权,所投资企业被视为投资者的“分行”;如果占有股权比例在50%及以上,所投资企业被视为投资者的附属企业;如果占有10%~50%的股权,所投资企业则被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第二,直接投资的统计对象是在香港特区本地居民(即常住单位)与香港特区境外居民(即非常住单位)之间的直接投资行为。所谓香港特区本地居民,包括个人和公司两类单位,在统计期期末在香港特区已经居留至少12个月或将会逗留12个月的个人,在香港特区有经营生产作业的公司,以及没有从事生产作业只在香港特区正式注册为公司或办妥商业登记的公司,都属于香港特区本地居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香港特区的“特别行政区”地位,香港特区与中国内地之间的经济交易也视为香港特区的对外交易,因此,两者之间的直接投资活动也包括在香港特区直接投资统计范围之内。

第三,采用非统一体系作为直接投资统计的基础,即,按照直接来源国/地区和直接去向国/地区确定直接投资的发生和存在。所有外来直接投资均按照直接在香港特区投资的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确认其来源,尽管这未必反映该项投资的最终来源地;所有对外直接投资均按照香港特区居民投资者投资所直接达到的国家/地区确认其投资去向,尽管该目的地未必是接受该项投资的最终目的地。由于国际直接投资常常是一个多环节的链条,更由于现实中广泛存在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特殊目的实体进出香港特区投资的行为,这样的直接来源/目的地规则可能难以保证进行深层次的投资流向国别分析,但是,由于通常来说很难全面搜集最终来源地和目的地的投资数据,因此,在经常性的全面统计中依然贯彻直接的来源/目的地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针对特定区域进行专门调查,以补充该原则下统计数据在分析上的不足,比如,对香港特区与英属维尔京群岛之间的直接投资做进一步追踪,针对香港特区与中国内地之间的直接投资做进一步分析,等等。

第四,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概括为当年投资流量和年末投资头寸两个部分,同时为了满足投资统计及其分析的需要,还进行投资收益统计。从投资流量看,所统计的直接投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股本,是指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股本和股票;再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但没有以股息形式分配的利润;其他资本,主要涉及公司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长期或短期债务交易。年末投资头寸是对截止到报告年末止的投资存量的统计,从年初头寸到年末头寸,其间的主要变化是当年发生的(增加)以及当年取消的(减少)直接投资,其次就是由于价格变化和汇率变化引起的头寸变化,以及由于项目调整引起的头寸变化。

第五,同时采用两种计价基础,首先遵循现行市场价格计价提供所有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同时也依据账面价值(即所谓原始成本价格)提供投资头寸统计数据,以满足其他分析需要。

二、投资统计调查概述

香港特区直接投资统计的资料基础是政府统计处进行的“对外申索①、负债及收益统计调查”。这是一项综合统计调查,目的是全面搜集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资的数据,以满足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之收益项目和金融账户(其中包括直接投资统计)的需要。此外,该调查还搜集投资者对香港特区投资环境及在香港特区业务计划的意见,主要是服务于香港特区外来投资统计及其分析的需要,和香港特区对外投资统计没有直接关系。以下对该统计调查的基本要点予以介绍。

(一)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

调查覆盖了所有在统计调查期间有外来直接投资及/或对外直接投资的香港特区常住企业,包括从事制造业、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业、饮食及酒店业、运输及有关服务业、通讯业、金融及银行业、保险业、投资控股地产及各项商用服务的企业。根据香港特区《普查及统计条例》有关规定,所有受访者必须提供所需资料,政府统计处则必须对各单个企业的资料严加保密,只能发布整体性资料,不能显示单个企业的情况。

调查确定以一个香港特区企业集团作为填报单位,由该集团香港总公司负责填报包括所有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的直接投资资料,所需数据可从整个企业集团的合并账户中获得。

(二)样本设计

首先需要编制进行调查的抽样框。由于企业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其是否具有直接投资行为,因此,必须利用各方面的资料来源,协助识别那些具有外来直接投资及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企业。这些资料来源主要包括各政府部门以往统计调查结果、各商会及公司的记录等。

然后是样本单位的确定。该调查采用循环式复样本设计,其中,所有对调查数据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全部作为调查选中的样本;在余下的企业中再进行抽样,当年被抽中样本中有一半会在下一年度再次作为选中的样本。按照现实情况和这种方法,该调查大约覆盖了3700家有外来及/或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

(三)工作流程

调查期间是所统计期间的日历期间,投资头寸数据是当年年底时点的数据,投资流量和收益数据是整个年度范围内的发生数据。关于投资环境和业务计划的调查,反映的是下一个年度期初的意见。整个调查工作流程包括以下方面:

1.调查访问。

政府统计处将调查问卷连同填写说明书寄给选中的企业,受访者需要在期限前填好问卷并寄回政府统计处。统计处会派统计员前往被选中企业,协助受访者填写问卷或核对已填写的问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受调查企业起到敦促、协助、指导的作用,提高问卷填报的回应比率和填报质量。以2002年调查为例,大约访问了3500家企业,问卷回应率达到95%左右。

2.数据处理。

在利用调查表数据以前,统计处职员要先对问卷作彻底审核以及电脑详细查核,以确保各项目的完整性、各项目数据的一致性,以及所填报数据的可信性。当发现有问题的问卷,就要与企业作进一步的核实。

3.缺失数据估计。

问卷调查对象并不能覆盖所有直接投资的统计对象,同时还存在接到问卷但没有回应的情况。因此,需要对这些缺失企业的数据进行估计。

三、投资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

“对外申索、负债及收益统计调查”是针对香港特区所有对外金融活动而进行的调查。从流向看,包括香港特区对外金融和外来金融;从金融交易类别看,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此外,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调查问卷区分为两个部分:从事银行、保险、股票登记、基金管理、保管人或借贷等业务的公司所填报的问卷,从事除此以外业务的公司所填报的问卷,其结果,区分了金融性直接投资和非金融性直接投资。从本书目的出发,这里不拟全面介绍该调查的所有内容,而是集中于直接投资调查的内容(简化了其他金融项目内容),在具体内容介绍中,将比较侧重于香港特区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相对于外来直接投资)和非金融性直接投资方面(相对于金融性直接投资)。

(一)投资活动类别:对填报者的身份予以识别

通过表2.4列示的项目,可以确定:(1)该填报单位是香港特区外来直接投资关系中的直接投资企业,还是香港特区对外直接投资关系中的投资者,其中,A1d、A1e、A1c属于外来直接投资关系,该香港企业是以直接投资企业身份出现的,A1a、A1b、A1f属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该香港企业是以直接投资者身份出现的;(2)该投资关系是分行与母公司的关系还是附属公司、联营公司的关系,以对外直接投资为例,A1a属于母子关系类型,该香港企业在境外拥有一家独资子公司,A1b则属于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性质;(3)该投资关系是否是反向投资,以对外直接投资为例,A1a和A1b属于香港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A1f则属于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香港直接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二)填报者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

首先是股权状况。表2.5列示了对香港特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各调查项目,是整个调查的核心内容,有些需要填报相关数据,有些则属于文字标识。其中,可大体识别以下信息:(1)对外投资的一般性质,包括投资企业所在国家、类别、业务性质是资产还是负债、货币种类;(2)期初和期末两个时点所持有资产价值,分别按照两种计价填报:账面值(原始成本)和统计时点当时的市值(市场价格);(3)当年对外投资活动的交易净值,它是对外持有股权增加和减少两者相减的净值,此外,如果可能,还应填报影响所持有资产发生变动的除交易与计价变动以外的其他因素。

进而是填报者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分配活动。基于填报者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当年会发生投资收益的分配,表2.6所列调查项目主要针对当年已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而设,其中,对联营公司,投资收益就是股息,对分行,投资收益直接以利润表示。

最后是填报者的其他对外直接投资活动。调查中要求填报者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填报,所包括的类别有:投资于有联系香港境外公司的债务证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保证金)对有联系香港境外公司产生的债权(或形成负债),对有联系香港境外公司提供贷款(或进行借款),为有联系香港境外公司支付预付款项(或收取预付款项),为有联系香港境外公司提供贸易信贷(或获得贸易信贷),在香港境外的物业即各种实物资产,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债权。填报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项目:期初的市值、本金或总金额,期末的市值、本金或总金额,当期交易净值,当期投资收益。

(三)填报者企业结构状况及变化

企业结构状况调查的目的,是搜集填报者所属的香港企业集团辖下不同公司的联系及其详情,以及填报者可能拥有其他有联系的香港境外公司和有关公司的资料。这些资料对于更新调查抽样框并编制香港国际收支平衡表具有重要性。调查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1)填报者自身的情况,所填报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商业登记号码、业务性质、是否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股票号码、该公司及其下属香港企业集团成员的整体经济活动性质;(2)填报者与其他香港公司的联系,包括向下延伸的附属公司及其下属附属公司、向上延伸的母公司及其相联系的香港公司,具体填报内容与(1)大体类似,但要列明所持有或被持有的股权百分比;(3)填报者与香港境外公司的联系,针对香港境外分行和附属公司,以及与填报者有联系的各香港公司的境外分行和附属公司,填报以下项目:拥有居民身份所在的国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业务性质、股权百分比、整体经济活动性质。

(四)填报者所属直接投资企业运营情况

直接投资的后果是形成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关系到直接投资的收益,进而会影响到此后的直接投资。而且,就直接投资企业与直接投资者之间的规模和经营特点进行比较,可以为跨国公司分析提供重要基础数据。因此,搜集香港企业集团及其直接投资企业运营方面的资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调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层面:(1)填报者(香港企业集团)的运营情况,目的是识别该企业集团的经营规模、行业分布;(2)填报者在中国内地的直接投资企业集团的运营情况,目的是识别直接投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行业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