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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民营企业对国有集团模式的复制

通过行政指令进行资产划拨而组建国有集团公司,不仅使几十家甚至几百家特大型、大型国有集团拥有和支配了40%以上的国有资产,而且使各级政府集中全力给予国有集团公司各种政策支持与扶植。国有集团公司尤其是超大规模的国有集团公司成为国有经济活力的象征,成为国家竞争力的象征,成为公司国际竞争力的象征。国有集团公司的象征及荣耀,刺激着许多梦想成为职业企业家的经营者与民营企业的创始人渴望把其手下的企业做成集团公司尤其是超大规模的集团公司。因此,许多民营企业在创业过程中或创业后的第一远大目标就是实现企业集团化,按照国有集团模式复制非国有集团。

一、民营企业集团公司终极的产权一元化

与国有集团公司的国有独资的组织形式相比,民营集团公司往往是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的组织形式。但是,绝大多数民营集团公司在母公司层面依然是实质上的产权一元化。就产权架构的实质看,国有集团公司与民营集团公司没有区别,都是产权一元化。除此之外,少量的民营企业采取虚拟的替代股东形式,从事违法违纪和投机经营。

1.为工商注册登记需要而衍生的形式产权

除个人独资企业外,民营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都需要采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的组织形式。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界定为承担无限责任,大多数民营企业只能或者被迫选择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要求至少有两个以上或五个以上的股东。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股东的份额,也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往往是一大一小,大的绝对控股,小的只是参股,而且小的股东往往也是代表大股东,小股东是充数的股东,只是例行出具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及其相应出资的数额,小股东的资本通常也是由大股东支付的。为了防止小股东利用其名分行使权力分割利益,小股东往往是与大股东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是大股东可以控制的下属。如果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五个股东往往是一个绝对大,四个绝对小,四个小股东也是充数的股东。民营企业为通过工商注册登记而产生两个或五个以上股东只是形式,实质上是个人控制或家族控制的产权一元化。从民营企业变更为民营集团,集团作为母公司,仍是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但个人控制或家族控制的一元化产权实质并没有改变。随着集团规模扩张,在子公司层面的产权多元化,往往成为实质上的产权多元化,许多子公司可以允许个人或家族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持有大比例的股份,这有利于吸收和利用更多的资金。因此,在民营集团公司体系内,母公司层面是实际上的产权一元化,子公司层面可以实行产权多元化。

2.为获取非法利润需要而虚拟的替代股东

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应该是清晰的,清晰的资本所有权意味着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是,个别的民营企业为了逃脱责任,往往把本来应该清晰的产权模糊化。因此,一些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中的股东并不是真正的股东,是虚拟的替代股东。真正的股东是资本的真正所有者,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虚拟的替代股东,使本来应该产权清晰的民营企业变成了产权模糊,而模糊的产权是为了逃避责任。这些责任往往是违法违纪的责任,如走私贩私、制假售假、骗取贷款、偷漏税收等。在市场经济中,对一些走私贩私、制假售假、骗取贷款、偷漏税收的企业进行查处时,往往找不到责任者,因为企业的股东是虚拟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工商注册登记时明确责任主体的方式之一,但是,凡是采取虚拟替代股东方式注册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也是替代的甚至是假的。虚拟的替代股东与替代法人,助长了企业违法违纪、投机经营的风气,扰乱和破坏了市场秩序。

二、类似资产划拨的零价格购并

国有集团公司尤其是超大规模的国有集团公司,主要是通过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而组建的。民营企业的非国有性质,决定了各级政府不可能把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而组建非国有集团公司。但是,民营企业可以通过资产零价格购并国有企业而组建成集团公司。

1.承担债务与承接员工的零价格购并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的业绩下滑及亏损,为民营企业购并及规模扩张创造了条件。国有企业长期以来的主要功能是承载就业,随着业绩下滑及亏损,所承载员工的下岗与待岗,成为各级政府焦虑的问题之一。当然,债务也是问题之一。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债务的债权主体主要是隶属中央政府的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政府更关心的是员工安置问题。民营企业以承担债务与承接员工为条件,进行购并谈判,谈判的结果是可以零价格购并国有企业。当然,被购并的国有企业往往是高资产负债率甚至资不抵债。民营企业零价格购并国有企业,有的是从产业整合目标考虑的,通过对不同区域同类国有企业的购并,把目标企业改造为产品加工基地,形成以产品加工基地为半径的区域销售网络。但是,相当多的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企业就是为了实现组建集团的目标。民营企业单纯依赖自身的资本积累,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收购几十家国有企业,而且是不需要付费的收购,可以短时间内使资产几千万的民营企业变为资产几十亿的民营集团公司。无论目标企业的债务包袱有多大,员工负担有多重,都可以使一个民营集团有许多可以看得见而且主要是让银行、客户能够看到的有形资产,甚至在众多的目标企业中,有几家目标企业本身就是曾一度著名的品牌,从而使收购方积聚了一些新的无形资产。应该说,民营企业通过零价格购并国有企业形成集团公司,与政府通过行政划拨组建国有集团公司,是极其相似的,产生的结果几乎相同,就是无论国有集团公司还是非国有集团公司,都是盈利能力、竞争力与资产规模不匹配,甚至是集团公司运营几年之后变为资不抵债。

2.国有企业被零价格购并后的“价值放大”

民营企业零价格购并国有企业,除极少数是国有企业交易时净资产低估或政府让价以外,绝大多数的目标企业是资不抵债。如果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已经没有价值或价值极小,但是,国有企业被购并后往往可以实现价值放大。应该说,放大目标企业购并后的价值,是购并国有企业的主要动机。国有企业购并后的价值放大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资产评估让资产升值,而且这种升值的空间可大可小,小可以升值20%~30%,大可以升值100%~300%,尤其曾是著名品牌的目标企业,其评估升值的空间可以说是“无限的”;其二是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虽然新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往往要剔除一部分债务,甚至虚增销售收入、实物资产重复计算等。无论如何升值,升值以后的资产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也可以用来进行资产或股权置换、股权与股权置换的“资本运营”,尤其是在集团名下有一家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资本运营可以把上市公司变为“提款机”。当然,被购并的国有企业在购并后无论价值如何放大,其获得增量资金注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