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与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
招标,即是“投标”的对称,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也可以说,招标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一般说来,招标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然后,招标者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将全面符合条件者确定为中标人;
最后,招标者与中标者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
我们也可以用简单生动的流程图来表示招标的一般程序:
编制标的文件书——发布招标信息——供应商准备标书——公开竞标或密封投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采购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了解这两种招标采购方式及其采购中的舞弊手段与防范技巧,对于促进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众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1公开招标采购的涵义
1.定义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或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它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由于这种招标方式对竞争没有限制,因此,又被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要掌握公开招标的定义,最基本的是以下两点:
(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而不是其他方式;
(2)可以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特定的,所以符合条件的法人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
从招标的本质上讲,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最符合招标的宗旨的。
2.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1)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物资。
(2)合同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
(3)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服务。
(4)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应当集中采购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采购项目。
3.操作流程
通常说来,公开招标采购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公开招标采购的准备工作。包括招标邀请、资格审核、发放或领取招标文件等。
公开招标采购首先需要做足准备工作,要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是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的。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投标商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有: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3)开标。
开标是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但需邀请投标商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采购官员要按照有关要求,逐一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议记要。
(4)评标。
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5)决标。
决标也即授予合同,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并授予其合同的行为。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由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者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6)签订合同。
签定合同实际上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合同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是双方对标书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并依据标书签定正式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定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采购人或业主提交一定形式的担保书或担保金。
2.1.2公开招标采购的基本特点
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这种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所以,公开招标成为各国的主要采购方式。比如,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把公开招标作为最能充分实现资金的经济和效率要求的方式,要求借款国以此作为最基本的采购方式。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同样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的优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
公开招标要求招标的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因此,与非公开的招标相比,公开招标能更加有效地防止腐败。当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有其他制度的配合,也需要完善公开招标的一些具体程序。
(2)能够最好地达到经济性的目的。
达到经济性的目的是招标制度最原始的目的。因为公开招标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因此能够让最有竞争力、条件最优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因此,公开招标能够最好地达到经济性的目的。
(3)能够为潜在的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
在非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只有接到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这对于对招标不了解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新产生、新发展起来的潜在投标人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这种公平性是十分重要的。
同样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有以下一些缺点:
(1)单纯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
在公开招标中,只能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这使得招标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样能够体现出公平;而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人的所有情况并不是都能够通过书面文件反映出来,有时体现的是一种编制投标文件的能力,因此,反而会造成不公平。对于招标人而言,不能选择出一个合适的中标人也是招标不成功的表现。
(2)招标成本高。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社会成本高。公开招标必然导致较多的人投标,而与其他招标方式一样中标人都只能是一个,从结果看未中标的其他人只是做了无用功,确是一种社会成本的浪费。另一方面是招标人个体成本高,因为从理论上说,招标的有些成本,如发布招标公告等,应当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只能承担复制招标文件的费用,因此,招标人的成本也比较高。
(3)招标周期长。
由于公开招标要求尽量让潜在的投标人都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而潜在投标人的方向是不确定的,因此,公开招标的程序必须给招标信息以较长的流动时间,这样会无可避免地导致招标周期较长。
2.1.3公开招标采购中的舞弊手段
虽说公开招标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性的一种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公开招标采购中也时常有采购舞弊现象的发生,其中的舞弊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招标投标中,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而某些投标者则是在投标前相互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并保证互不竞争,迫使招标人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达成交易。
这种舞弊行为比较通常的做法是:总投标人商议确定一个投标高价,并推举其中某投标公司以该价格投标,以期中标。其他投标人则按约定纷纷投标更高的价格,即所谓的“陪标”。开标后,由于甲公司价格相对较低而获得合同。高价围标是招标中的大忌,它使得公开招标的最大特点——卖主之间的激烈竞争不能发挥。招标人不但不能以低价采购,相反,其采购成本还要高于其他采购方式。
(2)投标人串通一气,内定中标人。
公开招标中,某些别有用心的投标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串通一气,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人会在开标之前进行内部的协商,私下确定一家或几家中标公司,然后中标公司需要拿出一些好处费来安抚其他预定陪标的公司。具体说来,这种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投标人轮流坐庄,捞取暴利。
这种方式下,投标人商量在类似的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即“轮流坐庄”,这次你中标,下次就轮到他中标。这样,就使得投标人无论实力强弱都能中标,并能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有时,一个关系背景过硬的投标人还会安排好几名业务员拿着不同单位的资质材料,同时参加投标,看似公平竞争,实则其结果已在掌握之中。投标报名已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一道关卡。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还不得不为质量参差不齐的中标者支付高额费用,造成巨大的损失。
②中标人“分红”,派发“失标补偿费”。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企业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如果公平竞争,可能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投标人会以低价多次中标,招标人既能保证质量又能节约资金。但是,如果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内定的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就要给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分红”,或称派发“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也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而“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3)借公开招标之名大做“文章”。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产品,多数人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可以增加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监督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的舞弊行为。而实际管理中,招投标制度也确实成效显著。但是,这也往往给人一种错觉,即,凡是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活动就是公开透明的,就是符合内控制度没问题的,所采购产品的价格也就是一定合理的。因此,一些审计人员在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时,只要看到是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就作为免审查事项。然而,一些采购机构和人员往往利用审计人员的这种错觉大做“文章”,从而出现了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价格比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还要高出一截的反常现象。
(4)采购方竭力封锁采购信息。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最大的特点便是公开、透明,而采购信息是采购双方能否达成交易的桥梁,将采购信息尽可能广泛地传递到卖方手中是体现采购公平交易的基础。因此,在公开招标采购中,保证采购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有些采购方的负责人却各怀鬼胎,竭力封锁采购信息,这无疑将导致采购交易完全丧失透明度,变得毫无公平可言。一般说来,这种舞弊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信息公告的方式不妥。
采购信息不在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以致采购公告的知晓率太低,采购信息处于事实上的封锁状态,仅有当地少数几个供应商前来响应。
②信息公告的事项不明。
采购信息内容过于简单且含糊其辞,不能详细列明采购的内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截止时间、采购时间等重要事项,且有违公开透明的原则,致使投标人经常“跟着感觉走”,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③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够。
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够主要是指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差,有严重滞后之嫌。有些信息公告将法定的节假日时间也计算进去,致使供应商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响应,而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遥远,待发现公告时已为时过晚,或仓促响应,或干脆放弃。
④信息公告的内容不全。
采购方对采购前期的信息发布较为重视,而忽视了采购期间采购事项变更及采购结果的公告,供应商能否及时准确地知道采购事项变更的内容十分重要,直接影响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状况,进而决定其能否在“符合性审查”中脱颖而出。
(5)招标人私自开启投标文件。
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特定投标人,并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
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随意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标书在未公开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者都是保密的,这就使得每个投标者,无论提交时间早晚,也无论其与招标者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借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
如果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仍私自开启了标书,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就构成违法行为。
(6)招标人私下泄露标底。
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采购市场的发育状况和基本国情而采取的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会被拒绝。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底。但是,设立“标底”进行招标采购,其信息的保密性有时无法得到保证,很容易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舞弊或腐败问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一旦设立了“标底”,就等于基本上确定了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和“成交”价格。
因而,不少的供应商或潜在的投标人等不重视其对招标内容的“响应”程度,而是千方百计地从多渠道、多角度去“打听”这“标底”的情况,从而使得一些编标人员、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评标人员等都成了被腐蚀和拉拢的对象。对一些经不起“攻关”或“诱惑”的工作人员来说,往往就会跌倒在“钞票”面前。因而“泄标”现象频繁发生,一些腐败或违法乱纪的苗头更是屡见不鲜,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
(7)招标人私定中标商。
这种手段下,招标单位为满足让几家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而在招标文件中故意加上一些针对性的条款,以此来排除其他的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供应商肯定是与招标单位之间存在很直接的“利益关系”,并且早已提前达成了一致,整个招标过程实际上都是走过场,私下里招标单位早已有了“理想”的中标供应商。
(8)化整为零,买一送一。
由于一般的公开招标项目金额大,与其相关的小项目又多,因此,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是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时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采购人将一个大项目人为“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分别进行采购;有的采购人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而将其他辅助项目等“隐匿”起来,另行进行采购或者直接卖人情送给某单位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径。
(9)招标中的“亲友团”问题。
公开招标过程中,评标组织成员如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则应回避,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招标信息的泄密等舞弊行为的发生。因为,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方和投标方有密切关系的往来,就很容易造成投标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到招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10)询价小组人数变成了双数。
“询价”是采购人员作业流程中的一个必要阶段。如果是常态性的采购,需求的产品又是属于标准零件,对于供应商来说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在新产品开发时,对于那些不属于标准品的部分,询价的时候就必须要特别注意是否有提供供应商足够的资料,以方便其报价作业。为了避免日后造成采购与供应商各圆其说,以及在品质认知上的差异,询价时一定要认真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并将不明之处按照要求为供应商一一做出解释和说明。
根据《招标采购法》的规定,询价小组一般是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这主要是为了能够公平有效地就采购决议达成一致。但如果询价小组的人数变成了双数,就说明这其中有了“不必要”的人物加进来,这样的目的很可能就是想影响询价的结果。
(11)招标人故意流标,改变招标方式。
所谓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是指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现实中,很多招标项目为公平起见都要求公开招标,这样就很难保证“关系户”的利益,但是如果能够“合情合理”流标,之后就可以“光明正大”地非公开招标,这其中的暗箱操作就不在话下了。
(12)大行“串标”之风,牟取暴利。
“串标”、“围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之间,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投标单位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抬高报价,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而不易查证。性质恶劣的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达成权钱交易,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使“串标”、“围标”现象成为可能。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的诚信缺失问题,招标采购中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中之一。一般说来,串标行为在建筑市场中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
①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勾结,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投标单位私下运作,使用各种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标单位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一些企业为寻找业务投入很大力量,为取得建设单位的私下承诺,什么招儿都用,联络感情,百般应酬,其结果必然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②投标方之间串通,“潜规则”盛行。
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度的长期合约性质,而且一旦形成,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13)随意编写标书,评标标准不统一。
某些招标采购,投标前无统一口径,也无评标标准,结果导致各投标人仅凭自己的理解随意编写标书,使得招标文件严重缺乏规范性。而招标文件的不规范,有些是由于投标人的水平不够,但有些则是出于故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要求报价的设备、材料、品牌不定型;
②技术性能要求不明;
③计价方法不统一;
④质保期限、付款条件等等都不做要求。
这种情况下,评标人面对着各不相同的标书,又没有明确统一的评判指标,使得随意性很大,最后往往都是权势利益压倒一切,谁的关系背景过硬,或者谁贡献的好处越多,谁就越有可能中标。
(14)招标人进行不公正的询标。
询标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就标书中不明确、不清楚、有疑问的地方要求给予澄清,或要求投标人给予新的承诺。然而,有些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却利用这一机会,只向关系单位询标,不向无关系单位询标,在得到有利于关系单位的回答后就不再询标,匆匆定标,使得各投标单位在不公正的条件下竞争。
还有的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促成该投标人中标。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以确定其正确的内容。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的澄清,都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能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而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
(15)投标人以低价竞标,签订高价合同。
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先低价中标再以高价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16)招标人设置各种障碍,故意排挤供应商。
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这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其中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例如,某技术为某投标人所专有,将其作为评标标准,或在评标标准中定为参数很高的项目;又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必要的产地要求、商号、型号等要求,以此来为难供应商,以达到排挤的目的。
(17)招标人设置门槛,使内定供应商中标。
一些采购人往往会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为由对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以及交货时间进行变更。这些变更,有的确实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则是事先预谋的,为了使心中所想的供应商中标,有意在技术规格、要求、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中设置门槛,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一旦预想的供应商中标,即提出变更。
(18)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大做手脚。
在公开招标采购中,评标中标过程是招标中的十分重要的环节。然而,有些招投标商却在其中大做手脚,导致不公正的采购舞弊现象的发生。具体说来,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大做手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评标时采取差别对待。
评标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来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而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又是这一环节的关键问题。评标时采取差别对待的手段,主要是指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在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者就能中标,中标的尺度十分明显,作弊也比较困难。而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标准不易掌握,且没有公开、量化的标准来打分,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意志对评标过程的影响很大,因此,这种差别对待的舞弊手段比较常见于综合评标法的招标采购过程中。
②事先泄露评标委员会的名单。
由于中标候选人只有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的标书进行评价和审核后,由大家共同推荐才能产生,这样,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就会成为一些投标人“攻关”和“拉拢”的重点目标。为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严格保密,并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也不应该过早,以防止成员名单的泄露,滋生不必要的事端。
③随意变换评标组成人员。
某些招标单位随意变换评标组成人员,导致评标人员的专业结构不科学。评标人员应该以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为主,而有些单位却以行政领导、监察、审计人员为主,人数不足时,随便拉几个人凑数。本应是监督评标的人却参与了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从而使得评标处于无监督的状态。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评标人员必须要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种以外行评标人员为主、比例严重“失调”的评标组成人员,其评审工作很容易被一些不懂技术和业务的人员人为“操纵”,从而导致投标单位只重视搞关系,拉拢腐蚀评委,而不把精力放在做标书上,进而造成少数人推荐或变相指定中标或成交商的采购舞弊现象。
④采用不合理的评标办法。
开标前不定评标规则,开标后才定评标规则,即先做游戏后定规则,往往是根据关系单位的投标情况设定评标标准,怎么有利于关系单位就怎么干。如果关系单位报价低,就以价格为主要定标依据,如果关系单位价格无优势,就以施工方案、社会信誉等难以定量考核的指标为定标依据,想方设法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优势。有些评委专挑无关系单位的缺点,而对关系单位的缺点只字不提,只讲关系单位的优点,甚至拿无关系单位的缺点与关系单位的优点相比。有些评委为排挤非关系单位,可以毫无根据地说非关系单位的产品在市场上假货较多,并以此为理由来排挤非关系单位。
(19)供应商“借鸡生蛋”,支付“感谢费”。
这种手段通常发生在工程招标项目中。在工程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为了保证工程项目能够高水平地完或,都会要求由一些资质资格都比较高的单位来完成项目,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就会对响应标的的公司有一些资质条件的要求。而现实中,响应标的的公司因为标书中公布的资质条件或其他条件不能满足,就会想办法“委托”其他公司帮助其投标,中标后再由“委托方”付给“被委托方”公司一笔“感谢费”,这样,实际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却不是满足招标资质的公司,很容易在以后的过程中出现问题。
现实中,有的招标交易中心资质证书满天飞,而有的为加大入围投标机会而四处奔波,借用证书,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的正常秩序。而且,招标交易中心又派生出一种新的职业——报名贩子,这些人手持多个投标许可证“驻场办公”,不管工程类别和大小均给予其投标报名资格,严重影响了招标采购的效果,损害了招标交易中心的形象。
(20)招标人故意拖延签订合同。
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一笔生意,通常不敢得罪采购人,往往不会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种法律意识欠缺、惧怕采购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采购人拖延授标的非法行为。采购人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想进一步压榨供应商。某些建设招标单位在与中标单位进行商务洽谈之后,无故拖延签订合同的时间。一方面,建设工程工期很紧,另一方面又迟迟不签订合同,中标人不知招标人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心中没底,为防止夜长梦多,只得“叩头烧香”。
(21)没有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根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但据了解,目前部分采购机构或相关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保存并不重视,特别是一些新审批的中介机构,更是疏于对采购文件的管理,当有执法检查后才开始对一大堆杂乱无章的采购文件进行没日没夜的整理。
(22)招标过程中胡乱摊派费用。
对采购人和一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有不少的招标采购项目,其价格要素的构成、生产成本的状况,他们自己也并不是十分精通或了解。因此,对于这些项目“标底”的 编制,他们可能无从下手,而只能再“委托”给其他有相关资格和经验的单位去编制,这就需要花费一定的编标费用,从而大大增加招标采购的成本。而对于这些“额外”的费用或成本,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是不可能白白承担的,他们有可能通过种种措施将其“转嫁”给中标或成交人,而中标或成交人也同样有其成本转移的手段。这样,最终的费用承担者也只能是采购人,这就明显浪费了采购资金,降低了采购效率。
(23)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不负责任。
在政府采购代理行业逐步建立起来后,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内部治理机制不到位、不完善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内部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矛盾激化和深层次管理问题,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同时,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也直接或间接地导采购代理机构质量控制制度的失控,削弱了行业风险控制能力,影响了行业的公信力。采购代理一旦犯错,所造成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
(24)标后进行采购舞弊。
在采购工作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准备工作以及评标过程的规范运作得到了充分重视,但在中标后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却往往被人们忽视。具体说来,中标后的采购舞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招标人索要贿赂。
这种情况下,一些招标单位在开标定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以商务洽谈为名,向中标单位索要贿赂和回扣,或对中标单位肆意压价,或提高配套(件)档次,或要求给予不合常理的优惠。
②中标人行贿送礼。
在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一些投标单位在中标之后,为了确保合同签订万无一失,同时也为达到既能做成业务又不亏本的目的,他们想尽各种办法,竭力讨好采购单位,对采购方的相关负责人行贿送礼,以期获得采购单位为其“开小灶”的机会。
③中标人偷工减料,产品质量低劣。
有些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偷工减料,不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导致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合同的相关要求。一方面,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加工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或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技术以及人身安全、企业声誉等方面的损害;另一方面,因采购原材料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的整体质量、制造加工与交货期,从而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和产品竞争力。
④鱼目混珠,以次充好。
合同验收过程中,供应商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不符合规定要求;在价格上发生变形等等。
⑤以权谋私,收受回扣。
在合同签约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把好合同关,造成合同纠纷,或是采购人员假公济私、收受回扣、牟取私利等。
2.1.4防范技巧
从上面的讲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间的采购舞弊现象也仍旧屡见不鲜。为了防范公开招标采购中的舞弊手段,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和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掌握一些防范技巧,主要有以下一些供参考:
(1)高度重视公开招标采购中的舞弊现象。
招投标采购行为中的采购舞弊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要观察、分析、评价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性;要查看招投标资料,对比招投标资料与采购物资合同是否一致,实施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差异分析等,证实招投标采购的真实性、有效性。
(2)严格把好招、投、评标关。
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将招、投、评标的过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任何人不得泄密或搞串通,投标书和招标书均应密封;议标时要公平,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对合同价格及条件进一步认定,所有议标过程和结论性的内容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由投标方签字盖章认可;选择厂家应多找几个,做到货比三家(一般来说,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分散的范围越小,越容易造成围标机会),并细致审查每个供应商的情况,对出现内外勾结、泄密或搞串通的人员应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相关厂家应开除其合格供方资格,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严格防范投标人之间串通中标。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中标会给招标方造成巨大的损失,不但招标价格过高,而且产品和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因此,对于这类舞弊现象,我们应该严格防范,具体而言,有以下一些措施:
①招标采购信息应在指定媒体上面向社会公开。
招标公告要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为了方便工作,也可同时在地方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时间必须达到20天的最低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列明召标机构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牛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事项,还要重视招标明间采购事项变更及采购结果的公告,变更和结果公告也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对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还应采取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加以强调,确保信息传递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②及时认真地受理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投诉事件。
如果供应商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串标行为成立,标是不能开的,宁可延期,也不能带着问题开标。如果供应商投诉的串标行为证据不充分,可以边开标、评标,边排查,以尽可能地把问题搞清楚,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好。
③招标采购单位应委托信誉度好的代理机构招标。
委托招标前,应认真考察代理机构的资质状况,调查其服务的社会满意度,将采购事宜委托给资质优良、服务到位的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明确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
(4)采购双方可签署“阳光协议”。
“阳光协议”就是指由企业和外部供应商之间签署的,为了预防企业内部人员和供应商业务人员之间出现灰色交易的书面约定。这个协议要求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道德,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条件下和企业业务人员进行沟通。“阳光协议”将事先对供应商和本企业交往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果供应商采取不合法或不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处理与企业的业务,则企业将对该供应商实施相应的制裁。这里包括但不限于降低采购数量、予以批评处罚,直至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供应商资格。
作为负责任的企业,应当从政策上规定,所有列入供应商清单的企业都必须签署“阳光协议”。“阳光协议”应当定期调整并列入供应商档案之中。凡是拒绝和企业签署“阳光协议”的供应商,将考虑取消其供应商资格。“阳光协议”中通常也会公布企业舞弊案件举报中心联系人和通讯方法。当供应商发现企业业务人员对其提出非法利益要求时,可以向该举报中心进行举报。“阳光协议”的有效范围将包括签署采购合同、下达采购订单、货物验收以及支付货款等各个采购环节。对于政府采购而言,“阳光协议”同样值得借鉴使用。
(5)要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
政府采购信息既包括监管信息,也包括操作信息;既包括政府集中采购信息,也包括非政府集中采购信息;既包括采购前期的公告,也包括采购中期和后期的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应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采购操作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6)要明确公开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具体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要明确中标或成交公告中的具体内容。
中标或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具体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或成交日期;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8)要明确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具体内容。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具体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机关名称;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以上公告的内容缺一不可。
(9)要确保采购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可靠。
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在各级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在各级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间。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10)要加大监督力度,规范采购信息的发布。
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每个采购项目实施时,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其发布的采购信息从网上下载,并报监管部门存档备案,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通知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违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做相应处理。
(11)加强对串标行为的防范,杜绝“内幕交易”。
公开招标采购中,尤其是工程建筑采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行为屡禁不止,并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此,必须加强对串标行为的防范,杜绝“内幕交易”。具体防范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要加强立法建设,提高执法力度和水平。
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相关法律规定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法违规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因此,要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加大惩罚的力度,使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高于投机成本。
与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对应的,就是执法的薄弱。归纳起来就是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按部门分工,工程建设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根据国家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但由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给不法行为留下了空子。因此,要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并且这个机构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以便严格执法,不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降低投机的概率。
在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应注意职责要分明、主次要分清。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介入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并实行招标公正制度,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职责不清、主次不明,使各种监督机制流于形式,而且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因此,要严格区分主次关系、明确界定职责范围,使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②要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要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提倡在招投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同时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③要加强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因此,要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力建设,诚实守信应当得到回报,而失信要受到惩罚。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反面教育为辅,向全社会大力宣传诚信美德,使人们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定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信仰,在社会生活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劳有所得、劳有所获。鼓励创新,推出相应的政策,坚定人们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使人们关注长远的发展,消除短期行为滋生的土壤。
(12)要严格重视和坚持招标采购纪律。
招标采购纪律是采购项目人员廉洁的保证。因此,要严格重视和坚持招标采购纪律,并制定招标采购纪律的制度性规定。招标项目组成人员、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纪律,做到“六不准”:不准采取任何手段规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不准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准以任何方式干涉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准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不准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1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产生流标的原因中,大多数都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有关。因此,制订一套针对各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于防范和减少流标现象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编制一套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以借鉴国家或媒体上公布的不同采购类别项目的招标文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专业力量出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提供给采购单位做参考。规范的招标文件中,应该体现公正合理的要求,且不得附加任何歧视性条款。对投标人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处加粗注明,以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对废标条款也应该依法设立,不得随意增设。
2.1.5案例评析
案例一:
2009年,7月5日,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招投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河道治理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招标公告发出后没两天,招标公司参与该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小张便接到了在K公司工作的朋友小王的电话,请求带他们公司的人去考察一下现场。因为很熟,小张笑着拒绝了朋友小王的请求。
7月14日下午3点,小张又接到了小王的来电:“××,我在×××,你说的那个位置我找了半天没找到,你给我们带个路吧,我和我同事在×××等你。”鉴于和小王多年的交情,小张没好再拒绝,于是带着小王去了需要招标监理的那条河道。7月23日,就在开标前三天,H公司给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打去了电话,请求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在遭到拒绝后,H公司认为,此次招标公司带K公司现场考察,而没带他们公司去,一定已经内定了K公司。于是,H公司在7月25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在收到投诉后,财政部门致电招标公司,要求其暂停采购活动。因此,原定的开标时间也不得不推迟。
8月7日,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H公司投诉招标公司内定中标人的事由并不成立。但认定了招标公司小张的做法欠规范,责令招标中心对小张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判决下来后,这个监理项目的招标才得以继续。
此案例中,小张虽然并不是故意要带朋友去查看现场,但是却由于没有处理好私人朋友与公务的关系,而导致给公司的招标项目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现实中,在办理招标公证时,公证处应告知评标组织成员,如果评标人员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应回避并讲明利害关系,而且要对招标组织成员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如遇违规情况,应坚决查处。
此外,小李作为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应该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一遇到朋友就失去了原则。既然小李认为周末是属于个人行为的时间,就不应该与自己负责的项目扯上关系,而且个人行为一旦联系到具体招标项目,那就上升到了公职行为,就应该受到相关规定的制约。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从业人员如何妥善处理与亲友的关系不仅仅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失去友情、亲情,而不讲原则地维护友情、亲情,又可能违反法律。
案例二:
2010年6月,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参与了本省某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公开招标,来自省内外的5家公司与A同场竞技,结果外省的一家B公司(以下简称B)中标。中标公告于当年7月1日发出,次日评审结果位列第二名的A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方B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公司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并通知A和B携带样机于当月22日参加复评,双方均以行动积极配合。在观察演示样机、询问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于当年8月7日做出复评结论,支持了A的质疑意见。B于7月31日曾向招标公司质疑复评结果,但直到B投诉之日,其既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也未收到关于复议结果的答复。于是,B在8月23日提起投诉。
上述案例中,质疑人提出质疑后,招标公司在已经发出中标公告后,立即组织所有参与公开招标评审的专家进行了二次评审,即所谓的“复评”。令人疑惑的是,这样的“复评”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还是该招标公司的“匠心独创”?
专业人士认为,招标公司的这种做法简直是对公开招标程序严肃性的亵渎!一次公开招标依法只能有一次开标、评标行为,而招标公司竟然别出心裁地为质疑人另开小灶,再度进行评审,而且最终做出质疑人期待的答复意见,这种以不法手段获取的结果难免令人怀疑。
对此,招标公司辩称,投诉人当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按时向评标委员会演示样机、接受询问,评标委员会在核查样机的基础上做出复评意见,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但专家认为,二次评审且只有其中部分投标人参与的评审本身就已经违法,不能因受害人忽略维权就可以自诩为合法。同时,专家还说,可以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再次评议,但为避免先入为主,再议专家必须是未曾参与开标评审的专家。
案例三:
2010年2月,李某所在的采购中心组织了一批打印机采购的招标。在这次采购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出现了问题,有一项参数有倾向于某品牌的嫌疑。采购结果公布后,H公司就招标文件倾向性提出了质疑。由于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提出来的,李某所在的采购中心便要求采购人就此做出答复。
为了满足自己单位的急用需求,采购人代表便请求李某所在的采购中心说服H公司不要再追究此问题。不想得罪采购人,也不愿因此而遭投诉,在受理质疑的过程中,李某向H公司做了这样的解释:技术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中心也请专家进行过论证,但专家也没有发现问题。他们中心没有指定某品牌的意思,而这批设备采购人还等着急用,所以希望他们能理解采购人的这一失误,也原谅他们在审查采购人技术需求时没有及早发现问题。他们还表示,在以后论证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时,将请供应商代表参与。
通过解释,H公司的区域经理表示不再追究此问题。而后,采购中心形式性地给了H公司一个质疑答复。但没过两天,采购中心便收到了监管部门传真的H公司投诉函复印件。后来,在采购人代表的“软磨硬泡”下,李某答应再次去说服H公司,让其撤回投诉,不再追求技术参数的倾向性问题。在说服的过程中,李某答应今后有相关项目的招标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给H公司一些照顾。次日,H公司便向当地监管部门递上了撤诉书。
上述案例中,采购方存在着明显的“倾向性”问题,招标文件不规范,这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是极不负责的。在H公司不断“心慈手软”中,采购方暂时逃避了此次纠纷。但是,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方还是应该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为了防止上述类似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虽有不少的法律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打折扣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要保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就必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标采购工作来说,目前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可以说,其法律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但在实际工作还是出了不少的大案要案,关键是有关方面没有能够严格地贯彻和宣传这些法律规定,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以增强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2)公司要定期招标,做到货比三家,择优择廉选购。
在招标中,有的供应商未能中标,可以由监察部门定期与其联系或请来座谈,责成供应部门定期向供应商发出公开信,要求供应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经常与公司联系、通气,以此打破供应渠道的封闭性,了解对方的供货质量和价格情况,再与已中标的供应商的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比较,以确定招标结果是否合理,为今后的招标采购活动提供经验借鉴。